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1:20:20 440 人看过

京劳社工发〔2006〕62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为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1号)精

京劳社工发〔2006〕62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

为保证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明电〔2006〕1号)精神,现对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在《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市政府〔2003〕第140号令)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中有对应行业的,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对应的行业类别基准费率执行,其他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第一类行业类别的基准费率执行。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到单位住所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中工作人员发生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定。

三、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12月29日之前认定的工伤和北京市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2005年1月19日之前认定的工伤,需由单位提交工伤认定原始证据材料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确认后,办理《工伤证》;并向区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提交相关鉴定资料。

四、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携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确认材料、《工伤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材料,支付定期待遇的原始记录、凭证到参保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1—4级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定期待遇转移支付的登记手续。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四月十七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4:5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工伤保险相关文章
  • 关于省直接组织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湖北省劳动厅鄂劳函[1997]361号为了切实做好由省直接组织统筹的国有企业中部分集体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根据鄂劳险[1995]328号、鄂政发[1997]7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对这部分企业纳入省直接组织统筹管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上述集体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原则上按照鄂劳险[1995]328号、鄂政发[1997]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二、凡在职期间办理了正式招工手续并符合国家及省有关退休条件的已退休人员,其退休费用由省按政策规定审核后可纳入统筹支付。三、在统筹起步时,企业应按核定的月退休费用总额预缴一个月的周转金,并为所在单位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基金。企业补缴养老保险基金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总额为基数进行补缴。凡按规定补缴了养老保险基金的职工,其可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四、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原则上与国有企业同步,少数退休负担较重
    2023-06-05
    227人看过
  • 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号:财税[2009]122号发布日期:2009-11-11执行日期:2008-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财政
    2023-06-07
    455人看过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12月12日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实施意见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本实施意见所包含的参保事业单位是指: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包含依照或者
    2023-06-09
    433人看过
  • 关于规范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及其业务主管单位:为了规范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工作,促进民间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民间组织财务审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间组织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财务审计:社团换届;基金会换届;社团和基金会变更名称;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单位负责人、变更专项基金管理机构负责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基金会年检。二、民间组织财务审计的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检查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或单位负责人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三、民间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组织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
    2023-06-07
    397人看过
  • 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来源:作者:时间:2011/01/17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2]53号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安劳社[2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事业单位兼并过程中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按照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2]53号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安劳社[2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事业单位兼并过程中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依法对其他单位实施兼并后,被兼并单位职工和已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整体移交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
    2023-06-09
    198人看过
  • 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有关问题处理的原则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精神,依法整顿土地管理秩序,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查出的1991年以来发生的问题的处理提出如下原则意见:一、对清查出的问题的处理,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严肃法纪、实事求是,有利于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进行。通过清查处理,妥善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规范非农业建设用地和管理行为;依法查处一批土地违法案件,树立土地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总结经验教训,增强人们依法管地、依法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二、清查处理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中发〔1997〕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查处各类土地违法案件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遵守法定程序
    2023-06-10
    350人看过
  • 离职后保险问题:机关事业单位的处理方法
    劳动者辞职后,其五险一金的处理方式是:一、养老保险有个人账户,身份证号就是帐号,辞职后可以有三种处理方式:停止交费,形成缴费年限中断,个人账户积累停止,但只要时间不长对今后影响不大;2.由于个人全额缴纳,即不中断缴费把过去连同企业缴纳的部分一并自己缴纳,但这样个人负担较重不太合算;二、如果到外地谋职可以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到新的就业地区。不管哪种方法,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按原帐号继续缴费即可,不用补交,但就是不能退。三、医疗保险,也有个人账户,辞职后处理方法基本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里的钱可以在当地继续使用。四、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都没有个人账户,辞职后保险自动解除,但失业保险只要缴费满一年,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失业,就可以领取。五、住房公积金,有个人账户,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费用,全部形成个人账户总额,就如同银行的零存整取所有权属个人,辞职后只不过停止了存钱,但账户的钱还是劳动者的,只要符合公
    2023-07-18
    328人看过
  • 关于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4〕106号金融行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规定,为理顺工伤保险工作关系,切实做好金融行业各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我省金融行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范围对象参加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社保中心)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下列金融行业单位(含分支机构)及其职工,由单位的主管部门牵头,统一参加工伤保险省级管理的社会统筹:1、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2、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3、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4、中国农业银行宁波市分行;5、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6、中国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9、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10、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3
    345人看过
  •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诉我们。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业余设计有关问题的规定为了充分发挥现有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潜力,组织他们在完成上级核定的计划任务以后,利用业余时间搞一些业余设计,既为国家多作贡献,又适当增加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收入。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勘察设计单位在完成上级核定的生产能力指标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组织本单位的职工利用业余时间搞些业余设计(不包括勘察的外业部分)。没有取得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准组织业余设计。任何非持证单位,包括咨询公司、技术中心等不得以"业余技术服务"为名,从事业余设计。二、为了提高设计人员的素质,要留一定的业余时间进行学习,组织业余设计的勘察设计单位,业余设计的时间每周掌握在六小时以内,业余劳动不能超过工作岗位上八小时工作制的平均工作强度,并对设计的
    2023-06-10
    416人看过
  •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的相关问题
    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基本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它与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共同构成现代社会保险制度。那么省直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那些单位和人员,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问:省直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对象有那些单位和人员?答:省级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直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省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财政全额供给及部分供给经费的省直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问:什么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答:用人单位和职工缴
    2023-02-19
    484人看过
  • 关于城市房屋普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东营区、河口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市城市房屋及在建工程项目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城市房屋普查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建设和管理,本着尊重历史、宽严适度、依法办事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对城市房屋普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对于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建筑物,分以下情况予以定性:(一)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但因历史原因缺少有关建设证件的建筑,视为合法建筑。(二)我市第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91年8月12日)前,在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建筑物,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视为合法建筑,无土地使用手续的为违法建筑。(三)我市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经省政府批复(19
    2023-06-10
    240人看过
  • 关于下岗职工与企业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为了推进我市的再就业工作,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地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解除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处,中央军事单位在京企业劳动部门:为了推进我市的再就业工作,鼓励下岗职工主动地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解除下岗职工再就业后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本市再就业工作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1999]38号)的精神,现就下岗职工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是为了帮助年龄较大,有一定再就业能力的下岗职工解除在社会保险方面的后顾之忧,尽快实现再就业的一项措施。通过下岗职工与
    2023-06-09
    130人看过
  • 关于联合组织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公司、各省级电大:为做好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稳定发展保险代理人队伍,落实保险代理人持证上岗制度,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决定,自1999年起,由保监会、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中央电大)联合组织举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组织(一)保险代一人资格考试由保监会、中央电大统一组织;在保监会的指导下,通过中央电大,由各级电大负责考试考务工作的具体落实。(二)全国按现有44所省级电大设置主考区,各主考区可根据本省(市)实际情况设置若干考点。考点的设置应报保监会、中央电大审批。各考区、考点要及时成立考试组委会,专门负责考务工作(考区、考点组委会职责见附件一)。(三)各考区、考点组委会必须统一使用由保监会监制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全部信息处理。(四)各考区必须在考试报名结
    2023-06-06
    388人看过
  • 关于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浙劳险[1997]109号[1997]财社20号各市(地)、县劳动局(劳动人事局)、体改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促进企业改革,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浙江省劳动厅、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破产、兼并、转让、租赁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社会保险费用的清算企业在破产时,其破产财产在支付各项破产费用后,应按《破产法》第一清偿程序,首先用于清偿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以及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所需费用,其中清偿的社会保险费包括:1.补缴企业欠缴、缓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2.提取离退休人员的基
    2023-06-05
    14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 更多>

    #工伤保险
    相关咨询
    •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说法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7-02
      事业单位失业保险政策规定,所有事业单位不分隶属关系不分经费来源,不分职工身份,均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将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列入本单位支出预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失业保险费
    • 关于员工投诉单位的常见问题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6-10
      劳动者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过程中需注意五个事项,以利维权。 一是注意区分举报和投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可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如认为用人单位侵犯了劳动者个人的合法权益,则可提出投诉。 二是劳动者应及时维权,以防错过时效。《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有关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将不再查处。 三是举报宜通过快速有效方式。举报
    • 关于单位不交保险对员工伤害的问题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9-23
      1、只要当事人需要继续参保的,用人单位停止参保后(或者其他原因)就要办理社保转关系转接手续;2、办理该项时,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有效、本、、(个体工商户)等,事先咨询接收地的部门工作人员,只有对方同意接收该关系的,才能办理转接手续。一,转移社保关系的手续及需要的资料,可以参照如下办理:1,单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凭单位介绍函、员停保手续和社会保障卡到相关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2,提供户口所在地的社保机
    • 关于事业单位非婚生子女入户的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5-02
      第五十二条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除按本条例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外,产假期间不发工资,妊娠、分娩等一切费用自理,取消其他生育福利待遇,男女双方各处以降级以上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规定其他限制措施。 非婚生子女户口办理需提供以下材料: 1、婴儿父、母的入户书面申请 2、婴儿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非婚生不需提供结婚证; 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
    • 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3-08
      关于企业职工死亡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文件号:鄂劳险[1995]180号 一、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个月,低于600元的按600元发给;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个月,低于1000元的按1000元发给。 二、一次性抚恤金,按下列标准发给: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10个月,低于2000元按2000元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