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疑罪从无主要体现在三个环节,包括侦查、起诉和审判等。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材料不足的,公安机关应该释放犯罪嫌疑人,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也应该做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意思是什么?
在刑事案件当中,由于侦查人员与案件所涉及的敏感关系,或者是案件的特殊性,往往会需要做出回避。但是许多人对于回避的范围并不是十分了解。回避也是有着一定的内容与针对性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意思是什么这一问题在本文中进行了详细的解释说明。
刑事诉讼法回避的意思是什么?
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因与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办理该案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西方传统的诉讼理论中有一项著名的“自然公正”原则,即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其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西方国家的诉讼理论,回避制度的建立,旨在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无偏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的对待,尤其是获得公正审判的机会。因而,回避的对象主要限于那些制作裁判书的法官和陪审员,回避也主要在法庭审判阶段适用。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甚至适用于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这些人员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诉讼阶段上如果有法定的可能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情形的,均不得主持或参与诉讼的进行
这是回避制度的实体意义。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之一在于,确保公安司法人员在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前提下,正确适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到公正的定罪和判刑,使无罪者免受定罪和判刑。为实现这一目的,公安司法人员必须尊重案件事实真相,收集对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一切有关的证据,并对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出适当、冷静、客观的判断。但是,如果侦查、检察或审判人员与案件或当事人有着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以至于对案件产生了先人为主的预断或偏见,或者可能徇私舞弊、枉法追诉或裁判,那么案件的事实真相不仅得不到及时的揭示,而且还可能被该公安司法人员掩盖起来,以至于酿成冤假错案。建立回避制度,使与案件或当事人存有法定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公安司法人员及时退出诉讼过程,将有利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客观的处理,避免案件错判、误判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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