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时怎么确定行政诉讼被告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04 08:32:00 110 人看过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因为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作出维持决定的,应当以复议机关和原行为机关为共同被告。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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