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日期认定怎么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5 08:14:44 467 人看过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的规定,误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数和出院后治疗医院出具证明的休养天数两部分组成,从医疗事故发生的当日开始计算,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均不扣减。治疗终结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或无相关证明擅自休养的,不予计算误工费。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的,自专家鉴定组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不再计算误工费,即残疾者定残之后不再赔偿误工费。对误工费的认定和计算,是需要由当事人进行举证进行的,特别是单位出具的工资收入减少证明,以及出具的误工时间说明中,应当明确向事故责任方或者赔偿方说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一般可以由保险公司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赔偿处理。

误工日期是否要经过鉴定

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法医鉴定等认定,误工时间的司法鉴定最好由双方共同委托或者委托人民法院挑选鉴定机构鉴定。因单方委托作出的鉴定对方可能不予认可,有权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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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3月31日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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