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在工程建设中深入开展反对腐败和反对不正当竞争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建设部监察部
发布日期:1994-6-2
执行日期:1994-6-2
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以来,在工程建设领域中深入开展了反腐败斗争,加强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从一些地区情况看,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率高,犯罪金额大,利用工程发包权索贿受贿等贪污腐败现象相当严重。一些干部被腐蚀,败坏了社会风气,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有的甚至导致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给国家和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工程建设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大都与使用不具备资质条件的设计施工队伍,和设计施工中的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及高估冒算、有意多付工程款联系在一起,深层次的原因,还有建筑市场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问题。因此,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不仅要查处一些有腐败行为的人员和案件,更要深化建设体制改革,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从根本上制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的紧迫性、长期性和艰巨性,深入贯彻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和国务院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坚决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和有关法规,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制止不正当竞争,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反腐败斗争持续深入地进行下去。
一、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工程报建制度。这项制度是政府部门掌握工程建设情况,加强宏观调控的必要手段,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龙头。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报建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所有工程在批准项目立项后、进入市场之前办理登记报建。不履行报建手续的工程,不准招标发包,不准开工建设。
二、大力推行招标承包制,实现建筑市场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所有具备招标条件的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必须招标发包,经过投标竞争,择优选定承包单位。个别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要经过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方可自行发包。不准工程发包中私相授受、营私舞弊,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权钱交易。
三、各级政府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工程的发包,不准指定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设备、材料生产厂家。不得利用职权设置障碍、封锁市场,保证建筑市场管理的统一和开放。
四、加强对发包单位的管理。严格对发包工程的审查,不具备资金等相应条件的工程不准发包,不准发包单位强行要求承包企业带资承包。发包单位将工程分开发包,必须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必须向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总承包单位发包。不准发包单位及负责工程发包的有关人员以任何形式索取和收受回扣、佣金或其他好处。不准发包单位和有关参加标底制订、审查的人员泄漏标底或有意压价。不准承包单位使用无资质中资质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
五、加强对建筑设计施工承包单位的管理。不准承包工程建设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向发包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提供回扣、佣金或其他形式的好处;不准互相串通、哄抬标价;不准在工程结算中采取欺骗、伪造证据、或与发包方有关人员互相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或降低工程造价。
不准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任务、出让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设计图签,不准转包工程或向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分包工程,不准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六、加强对招标投标的管理监督,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招标单位资格的审查,限制并规范议标程序。简化手续,提供方便,规范招标程序、招标方法,完善评标定标方法,提高招标的透明度,使招标投标规范、科学、合理。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督,保证评标决标的公正合理。及时地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七、加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自身廉政建设。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建立严格和管理制度,分开审查管理的标准、内容和时间限制,及时公布审查结果。工作人员要严格自律,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滋生。不准向承发包双方索取和收受各种好处。
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各种不法行为,对行贿受贿、偷工减料损害工程质量多支付工程款损害国家利益的,要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要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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