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给安排工作,职工通过单位缴纳全额社保费。在这种情况下,职工与企业之间,是档案代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前不久,在石家庄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陈的帮助下,职工李某打赢的这场劳动官司,既给众多类似经历的职工提了醒,也给存在类似情形的企业敲响了警钟。
■案件回放:
未签劳动合同休假职工全额缴纳社会保险
1984年7月,李某到石家庄某医药公司参加工作。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上,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1年2月至2003年2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既未续订新的劳动合同,单位也未终止与李某的劳动关系。李某一直在公司工作到2003年4月。因医药公司车间改造,员工被安排休假。2004年初,车间改造完成,员工陆续回单位工作,李某未到公司上班。但是,一直到2004年12月底,医药公司一直给李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支付了生活费。从2005年1月开始,至2012年1月职工申请劳动仲裁,李某一直未上班,医药公司停发了生活费,社会保险费由李某交给医药公司,医药公司再代他缴到社会保险部门。因为社保费缴纳标准每年提高,到2012年时,李某已经无力负担社保费,才想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利益。
2012年1月,李某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李某要求医药公司补发其2005年1月至今的生活费,返还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关于2005年1月未上班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成为本案关键。李某称,因为当时雇用临时工的工资比正式工的工资低,医药公司为了降低成本,所以不给其安排工作,还让其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否则就解除劳动关系,李某是迫于无奈才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医药公司称,是李某自己家中有事不愿上班,李某是自愿缴纳全部社会保险费的。2005年1月以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李某也没有上班,所以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档案代管关系。
打官司打的就是证据,本案的关键是如何证明李某2004年以后没有上班是单位原因,在石家庄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陈的帮助下,李某找到了当年和李某一样待岗的三位工友,让这些工友证实,2004年没有上班是因为企业考虑正式工的用工成本,才安排正式工待岗的,另外,这些工友还证实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强迫要求的。
■律师说法:
社会保险费应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
陈律师认为,职工李某追索2005年1月至申请仲裁时的生活费和保险费,没有超过仲裁时效。他认为,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有缴纳一定比例保险的义务,让劳动者个人承担全部社会保险费,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即便已成事实,也因其违法而应予以纠正。关于仲裁时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的规定,单位从未书面拒付相关待遇,因此,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
本案经仲裁、一审,均支持了李某的请求,单位不服,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双方调解结案。
陈律师提醒职工,作为劳动者,在自身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为保住工作单位而放弃依法维权,往往会给自己造成证据上和时效上的不利后果,最终会面临维权困难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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