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转让是否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和义务
债权人依法转让债权的,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和担保人都具有效力,并不能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合同有约定的,可以免除担保人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权转让的程序有哪些
1.确定债权是否可以转让,双方约定、法律规定不可转让的,不得进行转让;
2.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就债权转让相关条件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债权转让合同;
3.债权转让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4.债权转让需要办理相关的批准、登记等手续的,还需要办理相关手续。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三、债权转让分为哪几种类型
大致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支付转让型、债务重组转让、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n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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