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8:19:18 161 人看过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已经2001年10月18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田凤山(章)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征用土地公告工作,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

障经济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征用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

、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四条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

行征用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征用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

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

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

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

农业人口的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九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

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

管部门提出。

第十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

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

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

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第十一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拨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后,有权要求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一定时限内提供支付清单。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督促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收支状况向本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公布,以便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查询和监督。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对征用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内容的查询或者实施中问题的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

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

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第十五条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5月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09: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笔录相关文章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的要求,为开展地质勘查资质审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格管理专用章”废止。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七月七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专用章”印模国土资源部
    2023-06-10
    192人看过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部令第33号《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已经2006年6月8日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文盛2006年6月16日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耕地保护,规范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督促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单位履行补充耕地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占补平衡考核,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对依法批准占用耕地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补充耕地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核实。第三条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工作。第四条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坚持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规范、违者查处的原则。第五条经依法批准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按照补充耕地
    2023-06-10
    215人看过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部长孙文盛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2001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第三条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三)合理和集
    2023-06-10
    5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伤害案件办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如下:1、轻伤以下的伤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辖;2、重伤及因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管辖;3、伤情不明、难以确定管辖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门先行办理,待伤情鉴定后,按相关规定移交主管部门办理。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法律规定,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
    2023-07-10
    42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惩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有本办法所列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对有关的国家公务员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三条单位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给予行政处分:(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不足0.2公顷(3亩),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67公倾(10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0.2公顷(3亩)以上不足0.33公顷(5亩),或者其他耕地0.33公顷(5亩)以上不足0.67公顷(10亩),
    2023-06-10
    46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复函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你厅《关于企业间土地使用权抵押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土资发〔20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企业间以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担保的前提是企业之间订立的债权债务主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需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应首先办理批准手续。二、企业之间订立的主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为保证债权实现,债务方企业可以依法取得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设定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三、土地使用权抵押担保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2023-06-10
    298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59号《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5月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部长陈竺二○○八年五月六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
    2023-06-05
    280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7号
    经商务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协商并向欧盟委员会备案,输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签发工作由原外经贸部及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外经贸主管部门)移交至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授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从2003年4月15日起,授权检验检疫机构(见附件)开始签发证书。证书签安人员仅限已向欧盟委员会备案的人员。二、从2003年5月15日起,授权外经贸主管部门不再签发证书。三、从2003年6月1日起,欧盟将不再接受授权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证书,只接受授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特此公告。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输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书机构名单二00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质检总局及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输欧盟蘑菇罐头原产地证书机构名单国家质检总局通关业务司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共35个)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深圳出入境
    2023-08-17
    47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已经1988年11月15日国务院第二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总理李鹏1988年12月27日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防止中毒或死亡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医疗用毒性药品(以下简称毒性药品),系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与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毒性药品的管理品种,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定。第三条毒性药品年度生产、收购、供应和配制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根据医疗需要制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给指定的毒性药
    2023-06-05
    15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核准登记公告(第27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发布文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社会团体进行清理整顿通知的要求,依据国务院1998年10月25日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审核,下列社会团体符合要求,予以保留,特此公告。社团名称登记证号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4597中国航天科技文化交流协会4598中国核工业勘察设计协会4599中国蒙古文学学会4600中国航空工业建设协会4601中国聋人体育协会4602中国消费者协会4603中国同位素与辐射行业协会4604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4605中华商标协会4606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学会4607中国高校校报协会4608中国田汉研究会4609中国英汉语比较研究会4610中南财经大学校友总会4611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4612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4613中国图像图形学学会4614中国航天基金会4615中国教育会计学会4616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分析研究会4617中国民族建筑研究会4618中
    2023-06-07
    327人看过
  • 国土部49号令:部分规章“征用”改“征收”
    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部分规章规定中“征用”改为“征收”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49号令,发布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部分规章名称、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具体修改内容包括:将《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名称修改为“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同时将有关规章规定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还包括:一是《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二是《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三是《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二十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
    2023-06-05
    55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的征地如何做?
    征地程序如下:1、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2、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3、用地单位持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等等。国土资源部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我们大家都知道在很多的地方现在都有征地的案例,对于征地其实分为很多种,国家征地当地政府征地等等。征地我们大家肯定都很关心,因为征地对于我们的距离非常的近,所以说征地方面的规定是很重要的。那么国土资源部征地程序有什么?征用土地的程序一、拟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其中征用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的土地,由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计划和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情况拟定,城市建设用地区外能源、交通、水利、军
    2023-07-22
    249人看过
  • 我家这边要被国土资源部征地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国土资源部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回答如下:一、国土资源局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工作事关国家经济建设,涉及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近年来,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通过加强征地管理,保证了国家经济建设用地,安置了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但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征地不依法补偿、征地费用管理混乱、安置不落实等问题,侵犯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导致群体信访大幅度增加,必须引起高度重视。10月22日,《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0号令)正式发布。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落实征地公告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
    2023-02-24
    167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称土地征用补偿费数额将向农民公开
    现在有不少地区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存在着征地矛盾,最主要的一点,集中在征地补偿费上。因为补偿费不公开,没有统一的标准。记者今天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征用土地的用途及补偿数额,将全都向农民公开。农民发现有违规违法、征用土地的情况,可以随时举报。据国土资源部统计,2005年对16个城市的卫星遥感监测显示,违法用地宗数占新增建设用地宗数近60%;个别地方甚至高达90%。而今年前五个月,全国土地违法案件高达25153起,涉及土地面积18.36万亩,同比上升近20%。这其中除了经济利益之外,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农民对于土地的总体规划并不了解。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说:农民是很具体的,他们面对的都是实际的问题,他们一旦知道了土地规划,不用人说,他们就会自发的去监督有没有违法占地的行为。王守智告诉记者,目前国土部门的督察力量非常薄弱,往往一个基层国土部门只有4-5名工作人员,而这些人员却要管理着几万亩土
    2023-04-23
    328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笔录
    词条

    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笔录
    相关咨询
    • 国土资源部39号令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3-10-11
      第三条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第四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土地使用权法规定,公民如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2-11
      对城镇国家所有的土地,我国按照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对城镇国有土地,公民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1、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的行为,出让的具体办法有协议出让、招标和拍卖三种。公民可以依法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人,通过协议、招标或拍卖的方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交纳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令第60号)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12
      建设单位需要引进国外的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事先将其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交当地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 中共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转让办法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一、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的规定,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时,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土地管理部门管土地,房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九条国土保护法
      湖南在线咨询 2023-06-13
      因公路修建、养护需要,在空地、荒山、河流、滩涂取土采石,应当征得县(市)人民政府同意。 在上述地点取土采石不得影响附近建筑物和水利、电力、通讯设施以及农田水土保持。 在县(市)人民政府核准的公路料场取土采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故阻挠或者索取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