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2 19:21:42 163 人看过

自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和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建立了长久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但是涉及到和其他国家的商事往来的话,为了确保解决商事纠纷是公平公正的,一般适用于国际仲裁公约。国际仲裁公约是由联合国相关人员制定的,并且还制定了非常详细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签署该公约以后,那么代表着对于国际仲裁的裁决结果,一般情况下是要执行的。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怎样的?

第一条

1、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2、“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3、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成之裁决为限。任何国家亦得声明,该国唯于争议起于法律关系,不论其为契约性质与否,而依提出声明国家之国内法认为系属商事关系者,始适用本公约。

第二条

1、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2、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3、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第三条

各缔约国应承认仲裁裁决具有拘束力,并依援引裁决地之程序规则及下列各条所载条件执行之。承认或执行适用本公约之仲裁裁决时,不得较承认或执行内国仲裁裁决附加过苛之条件或征收过多之费用。

第四条

1、声请承认及执行之一造,为取得前条所称之承认及执行,应于声请时提具:

(甲)原裁决之正本或其正式副本,

(乙)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原本或其正式副本。

2、倘前述裁决或协定所用文字非为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正式文字,声请承认及执行裁决之一造应备具各该文件之此项文字译本。译本应由公设或宣誓之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人员认证之。

第五条

1、裁决唯有于受裁决援用之一造向声请承认及执行地之主管机关提具证据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始得依该造之请求,拒予承认及执行:

(甲)第二条所称协定之当事人依对其适用之法律有某种无行为能力情形者,或该项协定依当事人作为协定准据之法律系属无效,或未指明以何法律为准时,依裁决地所在国法律系属无效者;

(乙)受裁决援用之一造未接获关于指派仲裁员或仲裁程序之适当通知,或因他故,致未能申辩者;

(丙)裁决所处理之争议非为交付仲裁之标的或不在其条款之列,或裁决载有关于交付仲裁范围以外事项之决定者,但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可与未交付仲裁之事项划分时,裁决中关于交付仲裁事项之决定部分得予承认及执行;

(丁)仲裁机关之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各造间之协议不符,或无协议而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者;

(戊)裁决对各造尚无拘束力,或业经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之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者。

2、倘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之主管机关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亦得拒不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

(甲)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系不能以仲裁解决者;

(乙)承认或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者。

第六条

倘裁决业经向第五条第一项(戊)款所称之主管机关声请撤销或停止执行,受理援引裁决案件之机关得于其认为适当时延缓关于执行裁决之决定,并得依请求执行一造之声请,命他造提供妥适之担保。

第七条

1、本公约之规定不影响缔约国间所订关于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之多边或双边协定之效力,亦不剥夺任何利害关系人可依援引裁决地所在国之法律或条约所认许之方式,在其许可范围内,援用仲裁裁决之任何权利。

2、1923年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及1927年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在缔约国间,于其受本公约拘束后,在其受拘束之范围内不再生效。

第八条

1、本公约在1958年12月31日以前听由任何联合国会员国及现为或嗣后成为任何联合国专门机关会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当事国之任何其他国家,或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之任何其他国家签署。

2、本公约应予批准。批准文件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

第九条

1、本公约听由第八条所称各国加入。

2、加入应以加入文件送交联合国秘书长存放为之。

第十条

1、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时声明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于由其负责国际关系之一切或任何领土。此项声明于本公约对关系国家生效时发生效力。

2、嗣后关于推广适用之声明应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通知为之,自联合国秘书长收到此项通知之日后第九十日起,或自本公约对关系国家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此两日期以较迟者为准。

3、关于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时未经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之领土,各关系国家应考虑可否采取必要步骤将本公约推广适用于此等领土,但因宪政关系确有必要时,自须征得此等领土政府之同意。

第十一条

下列规定对联邦制或非单一制国家适用之:

(甲)关于本公约内属于联邦机关立法权限之条款,联邦政府之义务在此范围内与非联邦制缔约国之义务同;

(乙)关于本公约内属于组成联邦各州或各省之立法权限之条款,如各州或各省依联邦宪法制度并无采取立法行动之义务,联邦政府应尽速将此等条款提请各州或各省主管机关注意,并附有利之建议;

(丙)参加本公约之联邦国家遇任何其他缔约国经由联合国秘书长转达请求时,应提供叙述联邦及其组成单位关于本公约特定规定之法律及惯例之情报,说明以立法或其他行动实施此项规定之程度。

第十二条

1、本公约应自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之日后第九十日起发生效力。

2、对于第三件批准或加入文件存放后批准或加入本公约之国家,本公约应自各该国存放批准或加入文件后第九十日起发生效力。

第十三条

1、任何缔约国得以书面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宣告退出本公约。退约应于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后发生效力。

2、依第十条规定提出声明或通知之国家,嗣后得随时通知联合国秘书长声明本公约自秘书长收到通知之日一年后停止适用于关系领土。

3、在退约生效前已进行承认或执行程序之仲裁裁决,应继续适用本公约。

第十四条

缔约国除在本国负有适用本公约义务之范围外,无权对其他缔约国援用本公约。

第十五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第八条所称各国:

(甲)依第八条所为之签署及批准;

(乙)依第九条所为之加入;

(丙)依第一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所为之声明及通知;

(丁)依第十二条本公约发生效力之日期;

(戊)依第十三条所为之退约及通知。

第十六条

1、本公约应存放联合国档库,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及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2、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正式副本分送第八条所称各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其中规定了仲裁公约的立法目的,国际仲裁公约是为了解决国际上的一些经济纠纷,当然,国际仲裁公约当中也明确规定,如果在仲裁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不公平,违规操作的仲裁过程,本国可以不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其他绝大多数情况下,对于国际仲裁裁决作出的裁决结果,都必须要坚决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1日 06:4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际仲裁裁决相关文章
  • 中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第2款和仲裁法第72条的规定,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财产不在中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由于中国已经加入《纽约公约》,当事人可以依照公约的规定或者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其他国际条约,直接向该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的撤销可以分为国内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两者所依据的法定理由并不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时,法院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和实体事项;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时,法院不能审查裁决的实体内容,只能审查裁决的程序事项,从而赋予涉外仲裁以优于国内仲裁的待遇。这种做法与缩小司法复审范围、弱化法院干预的国际仲裁立法趋势相符,其目的是在国际范围内增强本国涉外仲裁的吸引力,这也符合国家的社会
    2023-02-22
    271人看过
  • 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哪些
    如今我们处在一个经济贸易都自由化的时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近。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那么这里就会涉及到很多的经济纠纷。那么为例应对这一问题,各国均派代表商议后做出来了一些国际公约。那么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哪些呢?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第二
    2023-04-19
    476人看过
  • 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哪些
    如今我们处在一个经济贸易都自由化的时代,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距离变得越来越近。经济交流越来越频繁,那么这里就会涉及到很多的经济纠纷。那么为例应对这一问题,各国均派代表商议后做出来了一些国际公约。那么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有哪些呢?第一条(1)由于自然人或法人间的争执而引起的仲裁裁决,在一个国家的领土内作成,而在另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时,适用本公约。在一个国家请求承认和执行这个国家不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时,也适用本公约。(2)“仲裁裁决”不仅包括由为每一案件选定的仲裁员所作出的裁决,而且也包括由常设仲裁机构经当事人的提请而作出的裁决。(3)任何缔约国在签署、批准或者加入本公约或者根据第10条通知扩延的时候,可以在互惠的基础上声明,本国只对另一缔约国领土内所作成的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适用本公约。它也可以声明,本国只对根据本国法律属于商事的法律关系,不论是不是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执适用本公约。第二
    2023-06-02
    77人看过
  •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内容简介是什么?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依据《纽约公约》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实践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全面阐述了如何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对国际商事仲裁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缺员仲裁是违法仲裁,应予否定;对公共政策进行了重新认识,指出“真正的国际公共政策”不宜提倡;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的观点进行了剖析,认为各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都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法院对在本国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主动审查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是否违反本国公共政策是法院失职;对各国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上诉制度进行了考察,建议废除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
    2023-06-02
    213人看过
  •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内容简介是什么?
    《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必须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全面阐述。《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依据《纽约公约》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实践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全面阐述了如何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对国际商事仲裁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缺员仲裁是违法仲裁,应予否定;对公共政策进行了重新认识,指出“真正的国际公共政策”不宜提倡;对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外国仲裁裁决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体审查的观点进行了剖析,认为各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都要进行形式审查和实体审查,法院对在本国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不主动审查该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是否违反本国公共政策是法院失职;对各国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上诉制度进行了考察,建议废除我国承认及执行外国
    2023-04-13
    318人看过
  • 可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相关情形
    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1项及最高法院的规定,被执行人提供的证据证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裁定拒绝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缔约能力,或者仲裁协议因其他原因无效;(2)被执行人没有收到仲裁的有关通知或因其他原因不能陈述其主张;(3)仲裁裁决超出仲裁协议的范围;(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的协议或仲裁地的法律相抵触;(5)裁决尚未产生约束力,或裁决被裁决地所在国或裁决所依据法律之国家停止执行或撤销。对上述情形,法院只能被动审查,而不能依职权主动审查。申请人需提出申请并负举证责任。此外,被执行人不能以其他事项为由请求法院裁定不予执行。法院仅对仲裁裁决进行形式审查,而不进行实体审查。另外,根据《纽约公约》第5条第2项,如果通过司法审查发现仲裁争议事项具有以下情形,法院也可裁定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1)争议事项不可仲裁。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实际上是国家
    2023-04-04
    322人看过
换一批
#国际商事仲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际商会仲裁是一种国际性的仲裁方式,由国际商会设立的仲裁机构负责组织和执行。这种仲裁方式通常用于解决跨国商业争议,其目的是提供一个公正、高效和透明的争议解决机制,以促进国际贸易和商业合作。 国际商会仲裁通常遵循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这些... 更多>

    #国际仲裁裁决
    相关咨询
    • 外国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公约是怎样
      海南在线咨询 2021-11-29
      国际商业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商业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或涉外因素的仲裁。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中,我们主要讨论不同国家对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不同规定。纵观各国立法,这些方法大致有以下四种:1、将外国裁决视为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法院法律原则。如果没有这种情况,就会发出执行令,比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2、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按照执行本国裁决的程序执行,如
    •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1-04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相互之间因商事交易而产生的具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仲裁。在承认和执行裁决的程序问题里,我们主要是讨论各国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方式的不同规定。综观各国立法,这些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1.将外国裁决当做外国判决,一般只审查裁决是否违反了法院地的法律原则,如无此情形即发给执行令予以执行,如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墨西哥等国。 2.将外国裁决视为本国裁决,
    • 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主体是谁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21
      关于仲裁裁决国家间的承认和执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内瓦仲裁条款议定书》和1927年的《日内瓦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但由于在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上条件过严,手续复杂,不能适应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新形势。因此,1958年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在纽约召开了有45个国家和有关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国际商事仲裁大会,于6月10日通过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
    • 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06
      一、当事人以书面协定承允彼此间所发生或可能发生之一切或任何争议,如关涉可以仲裁解决事项之确定法律关系,不论为契约性质与否,应提交仲裁时,各缔约国应承认此项协定。 二、称"书面协定"者,谓当事人所签订或在互换函电中所载明之契约仲裁条款或仲裁协定。 三、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定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但前述协定经法院认定无效、失效或不能实行者不在此限。
    • 不予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条件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04
      一、仲裁裁决,因自然人或法人间之争议而产生且在申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以外之国家领土内作成者,其承认及执行适用本公约。本公约对于仲裁裁决经声请承认及执行地所在国认为非内国裁决者,亦适用之。 二、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案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 三、任何国家得于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于本公约第十条通知推广适用时,本交互原则声明该国适用本公约,以承认及执行在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