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关于买受人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08:44:45 418 人看过

竞买人与买受人

第五条:竞买人是指参加竞购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有关规定,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或有效文书,填写并签署竞买登记表,预付相应的保证金后,领取竞买号牌。否则,不视为正式竞买人。

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标的的瑕疵,有权查验拍卖标的和查阅有关拍卖资料。

第七条: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

买受人要求对其身份保密的,本公司应为其保密。

第八条:除非在拍卖日前,经本公司书面认可某竞买人是表明身份的某竞买人的代理人,否则每名竞买人视为竞买人本人,其执行的效力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

拍卖标的图录及明细资料

第九条:拍卖标的图录及明细资料是对拍卖标的的品名、数量、规格型号、作者、来历、日期、年代、尺寸、材质、归属、真实性、出处、保存情况和估计售价等提供性说明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第十条:拍卖标的图录及明细资料中的文字及图片,仅供竞买人参考,不表明本公司对拍卖标的的色调、质地、真实性及有无缺陷等所作的担保。

第十一条:因印刷或摄片造成图录作品的色调、颜色等与原物有误差者,以原物为准。

第十二条:竞买人应在拍卖日前,以鉴定或者其他方式审看原物,对欲竞买的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进行了解,并对自己竞买某拍卖标的的行为负责。

委托拍卖

第十三条:竞买人可以自行参加竞买,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

第十四条:本公司及工作人员不得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担保

第十五条:本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代理人对任何拍卖标的用任何方式(包括图录、幻灯投影、新闻载体等)所作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拍卖标的的任何担保。竞买人应亲自审看拍卖标的原物,并对其竞买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除中国字画外。自拍卖日起三十日内(如拍卖品属珠宝,则二十一天),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本公司可考虑向买受人退款并取消交易:

(一)公司收到买受人的书面通知,指出该拍卖标的为赝品;

(二)收到书面通知的同时,本公司收到保持拍卖当日原状的该拍卖标的;

(三)买受人向本公司出具两位或以上相应专业的国家级鉴定专家关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的书面鉴定意见;

(四)该拍卖标的确系本公司售出。

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买受人无权要求本公司取消交易:

(一)拍卖标的图录或明细资料对该拍卖标的的说明符合当时有关专家普遍接受的意见,或已经清楚表明专家对该拍卖标的的鉴定意见存有争议;

(二)只能够用科学的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科学方法是在拍卖结束才被普遍使用;或仅能用某种方法证明该拍卖标的为赝品,而该种方法的使用费用昂贵、不和实际或可能对该拍卖标的造成损害;

(三)原买受人的所有权已转让或未持有原拍卖成交确认书或原始发票。

佣金及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应支付本公司不超过拍卖会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及其它应计费用,且买受人应承认本公司可根据下述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委托人收取佣金。如果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付款及领取拍卖标的

第十八条:竞买人在拍卖会上,经拍卖师落槌成交后,当场在《成交凭证》和《拍卖笔录》上签名,并在当日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按《拍卖成交确认书》的付款约定,在结清所有成交价款和佣金后,取得成交拍卖标的。

第十九条:若成交价款数额巨大,当场结清确有困难,买受人可在离场前向本公司及时提出延迟结清成交价款的书面申请,并办妥延迟结清手续和一次性缴付全部成交佣金,同时必须不少于成交价款百分之三十的保证金。

买受人前期预付的保证金可充抵成交后所缴付的成交价款,不足部分应当当场予以补充。如果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条:买受人被允许延迟结清全部价款后,必须于拍卖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主动与本公司结清全部价款,取得拍卖标的。

第二十一条: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本公司结清全部成交价款,属严重违约行为,此行为表明买受人放弃成交权力,则买受人与本公司签定的《成交确认书》自动除解。在此情形下,该买受人已无权取得拍卖标的,并承担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后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于买受人的上述行为,为本公司有权以下列方式之一或全部予以处理:

(一)将买受人的保证金用于支付应由买受人和委托人向本公司缴付的佣金及赔偿本公司相关损失。同时,本公司保留向买受人追索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请我国仲裁机构予以仲裁。

(三)留置买受人在本公司存放的拍卖标的和款项作抵偿,或以拍卖以及其他方式出售留置物,所得款项在扣除本公司相关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

(四)对于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本公司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

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外,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第二十三条:买受人如数缴付成交价款后,即可获得拍卖标的的所有权;买受人须在拍卖标的成交起七日内领取所购买的拍卖标的。另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执行。

第二十四条:买受人未能在七日内领取拍卖标的,因逾期造成对该拍卖标的的搬运、储存及保险费用均有买受人承担,且买受人应对其所购拍卖标的负全责,即使该拍卖标的仍由本公司或其代理人保管,本公司对因疏忽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该拍卖标的损失或毁坏,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职员代为包装或处理成交的拍卖标的,不仅视为本公司对买受人提供的服务(本公司可酌情决定是否提供此项服务),损失由买受人自负。在任何情况下,本公司对因任何原因造成的对拍卖标的的损坏不负责任。此外,对于本公司向买受人推荐的包装公司及装运公司所造成的错误、遗漏或损坏,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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