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有哪些情形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31 02:14:32 84 人看过

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有哪些情形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出现的行为情形有:

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2.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3.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

5.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

6.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7.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

8.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律师收费有哪些种类

律师收费有下列三种:

1.常规收费。

常规收费是参照诉讼程序的级别进行,诉讼程序为“二审终审”制,即诉讼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首次提起诉讼即为一审,一审判决或裁定后,如一方当事人不服,即可提起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一般情况不得再提起诉讼。

2.包干收费。

包干收费是指收取一次费用后将案件负责到底。

3.风险收费。

风险收费是指在执行到判决、调解、和解的款项之前,只收取较少的费用,待胜诉或执行到款项后再收取较高的费用。

三、民事纠纷律师怎么收费用标准

可以由律师和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一般进行收费的相关标准为:无财产争议案件,在2000—1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每份文书在600-2000元之间协商收费等。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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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2日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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