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形下属于犯罪未遂?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1:46:10 284 人看过

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未遂必须具备以下特征: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着手”不是犯罪行为的起点,而是犯罪的实行行为的起点。

着手标志着犯罪行为进入了实行阶段,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是实行行为,而且着手本身就是实行行为的一部分。着手标志着预备阶段已经结束,但着手不是预备阶段的终点,因为许多犯罪在预备行为实施终了后,由于某种原因还没有着手实行犯罪。

(二)犯罪未得逞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三)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始终违背犯罪人意志的,客观上使犯罪不可能既遂,或者使犯罪人认为不可能既遂从而被迫停止犯罪的原因。在犯罪未遂的情况下,行为人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志并没有改变与放弃;之所以没有发生行为人所追求的结果,并非由于行为人放弃犯意,而是某种原因使得行为人追求的结果没有发生;这种原因违背了行为人的本意,与其犯罪意志相冲突。

犯罪未遂的上述三个特征使得其分别与犯罪预备、犯罪既遂、犯罪中止相区别;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三个特征的,才能成立犯罪未遂。

结合《刑法》第24条中的规定,若是认定罪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同时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害的话,则往往就是对其免除处罚。而要是在犯罪中止之后仍旧造成了损害的,那么也是可以对罪犯减轻处罚的。要注意,这里即使是免除了处罚,也不代表不构成犯罪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2014年司法考试真题卷二第54题:

下列哪些选项中的甲属于犯罪未遂?()

A.甲让行贿人乙以乙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

B.甲、乙共谋傍晚杀丙,甲向乙讲解了杀害丙的具体方法。傍晚乙如约到达现场,但甲却未去。乙按照甲的方法杀死丙

C.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

D.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一个小时后,乙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丙未死,持刀杀死丙

【答案】CD

【考点】犯罪未遂

【解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选项A错误。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的财物,成立受贿罪既遂。如果收到的物品毫无价值,则构成受贿罪未遂。选项A中,乙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甲时,甲此时成立受贿罪既遂,之后"甲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甲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50万元"不影响原先受贿罪的成立。

选项B错误。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犯罪形态保持一致,一人既遂,全体既遂。选项B中,甲、乙共谋杀人,即使甲未去犯罪现场,但因乙按照甲教授的方法杀丙既遂,则甲也对该既遂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选项C正确。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选项C中,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的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

选项D正确。如何判断犯罪是处于暂时性停顿还是处于终局性停止,只有是终局性停止,才构成犯罪形态,判断标准为:一是看行为人主观犯意是否完全消除;二是看行为人客观犯罪行为是否彻底结束。选项D中,甲、乙共同杀害丙,以为丙已死,甲随即离开现场,此时甲的主观犯意已经消除,并且其犯罪行为已彻底结束,丙未死是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成立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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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08日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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