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有什么?
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后,主要有3个文件,即由国务院1987年7月31日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和1993年7月6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1994年7月5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其中,《暂行规定》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正式恢复;《条例》表明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劳动法》第十章使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提高到法律的层次,标志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法律体系初步形成,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向前发展。
二、劳动争议的范围包括什么?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范围主要是: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三、劳动争议处理原则是什么?
《劳动法》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依法维护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合法”,是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依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公正”则是指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对劳动争议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同仁,对违法行为加以追究和制裁,对合法权益给予保护。“及时处理”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在法定时效内向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诉或诉讼请求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时限,抓紧调查、处理工作,使争议及时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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