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程序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09:24:52 386 人看过

财产保全程序适用。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起诉前向被起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撤销保全令。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后申请。保证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担保,申请将被驳回。规则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必须在受理申请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绝上诉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解除财产保全令的效力直至生效的法律文件签署。诉讼过程中需要撤销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裁定及时撤销保全令。财产保全的原因和条件发生变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诉前保全申请人未在15日内提起诉讼的,以此类推。补偿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条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裁定保全其财产,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对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责令其作出某些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为;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责令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如遇紧急情况,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能立即申请保全,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害的,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应当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人。财产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查封、冻结。

第一百零四条发生财产纠纷的,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裁定

财产保全的范围

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或者处分执行财产判决生效后,防止争议扩大,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但是,如果人民法院采取不当的财产保全措施,将会对当事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冻结申请人请求范围以外的当事人所有银行存款,将限制另一方当事人的业务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仅限于请求范围或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还认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人的财产,不得对外人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一般情况下,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因此,财产保全的范围不得超过申请人要求的范围或者争议财产的价格。采取保全措施,只能在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的范围内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实现申请人的权益,财产保全是在诉讼中有效保护当事人争议财产的行为。财产保全程序如下。如果您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您咨询免费法律咨询,这可以帮助您回答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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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08日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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