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会般只有法律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形才可以适用,而且根据听证的性质不同,导致的结果也会有差异,比如涉及重大公共安全项目的听证,其听证主体大都为当地居民或政府行政机关代表,听证结果直接影响项目的实施.也有的听证是不影响实际结果的,比如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听证的当事人,为申请许可的权利人,但听证后的结果,由行政许可机关决定,与听证结果没有直接关系.公开审判是司法审判的一个程序,除了涉及婚姻、未成年人犯罪、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得公开审理外,其他大部分案件都适用公开审理,同时审理后,一定要根据审理的情况,作出适当的判决,即审理的结果与判决直接相关。同时,听证会和公开审理的对象以及主体不同,是两者-个重要的区别,听证会-般涉及行政民事,主体大都为行政机关,而公开审理涉及民事纠纷和刑事处罚,审理主体为人民法院。这就是听证与公开审理的区别。
详解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听证的公平与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表示,为保证减刑、假释案件的透明与公正,今后对减刑、假释案件将一律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
减刑与假释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根据其服刑期间的具体表现,依法减少其应服刑期限或附条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减刑与假释影响到罪犯自身与社会的重大利益,所以,如果说对罪犯判处刑罚是第一次审判,那么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可以称为第二次审判。因而对罪犯的减刑与假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用之得当,则有利于罪犯的教育改造;用之不当,则加剧罪犯抗拒改造的心理,也会引起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然而,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实际操作,人民法院对于罪犯的减刑与假释裁定的程序,并非是一个能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完整意义上的诉讼程序。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书面审理,人民法院对减刑与假释都是不开庭的书面审核裁定,法官对事实证据的认定依靠书面材料,缺乏庭审的直观印象;二是只依据监狱一方的证据与材料,缺乏听取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三是减刑与假释裁定整个过程不公开,缺乏透明度,不能形成有效的监督;四是受减刑与假释裁定影响的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缺乏救济途径,无法有效地对裁定提出异议。因此,尽管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减刑与假释进行监督,但因为减刑与假释本身程序的缺陷,这种监督效果非常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不违背现有法律的规定下,对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示制度和有条件的公开听证制度,这是一种对司法进行改革的有益探索,笔者认为值得称道。首先是公开审理的做法,体现了司法民主与公开,便于检察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避免“暗箱操作”的嫌疑,增强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其次是开庭审理、听取监狱方面的建议、证据和接受减刑的罪犯及同监区罪犯的多方面意见的做法,有利于避免偏听偏信,能使当事人信服,也有利于最大程度地接近正义;最后,公开、开庭和听取多方意见的审理,使罪犯们接受法律公正的洗礼,有利于他们日后的教育改造。
就目前而言,笔者认为,减刑、假释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审理,还需要做到:一是将法院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改变为他们有权在法庭上陈述,将表达意见固定为诉讼权利;二是当事人不服减刑与假释的裁定应该具有上诉权;三是要吸收有关案件被害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与的减刑与假释的诉讼程序,并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目前,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减刑、假释工作专项大检查,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特别关注,并努力要使减刑、假释程序体现公开、公正、公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时,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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