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殖场关停、零补偿,如何提起行政诉讼?
养殖场被关停的,当事人对关停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知道作出关停行政决定之日起六个月人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养殖场关停拆迁能获得哪些补偿
1、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补偿
建筑物一般是指禽兽圈舍,宿舍,办公用地等。附属设施指化粪池,遮凉棚,水井等。具体补偿各地都不太相同,请咨询当地。
2、对存栏禽兽的的出清补偿
遇到拆迁,但是圈里有一些禽兽还没有长成,卖不上钱。如果遇到拆迁必须处理的则由拆迁方补偿给养殖户。价格根据当地市场价格来确定。
3、养殖场的停业损失
规模化的养殖一般都办理了养殖证,有一些甚至是公司经营,有办理营业执照,由拆迁带来的生产经营的中断甚至是终止。拆迁方应当基于养殖户停业停产损失的补偿。
4、养殖场的搬迁补偿
对于专业化经营的养殖场,需要重新选址来重新经营。这个时候就涉及到了社保,物品搬迁损失,这就需要对这方面进行评估来确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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