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列入国家计划的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社会保险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21:22:58 454 人看过

(陕劳社发[2001]24号)

为切实做好列入国家计划的国有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和有关社会保险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破产兼并和债转股若干规定的通如》(陕政发[2000]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破产兼并领导小组研究,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列入国家计划、参加社会保险的国有破产兼并企业职工安置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职职工安置

1、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从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一年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的人员,可以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经本人申请,按照国办发[1999]10号和陕劳社发[2000]76号文件规定,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提前退休按照我省新老办法(或原行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基本养老金标准每提前一年、减发2%(新办法个人帐户养老金不减发)。提前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凡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职工,不再享受其他安置政策。

2、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不符合前款提前退休安置条件的,按照破产企业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计算,发给一次性安置费,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时,应体现工龄差别。发给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享受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对家在农村的单身全民所有制职工,自愿返回原籍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费可按照本单位同类人员的120%计算,一次性发给,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所在乡(镇)要予以接收,并在落户等方面给予妥善安排。

4、对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的城镇合同制职工或农民合同制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按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月数,按1年计算)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城镇合同制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仍未就业生活困难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民合同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陕西保险个人帐户储存及失业保险生活补助,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发给本人,同时终止社会保险关系。

5、因工致残或者患严重职业病,劳动鉴定为1至6级的职工,伤残抚恤金按照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规定支付,具体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0%至90%,1级为90%,2级为85%,3级为80%,4级为75%,5级和6级为70%。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未实行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伤残抚恤金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劳动鉴定为7至10级的职工,一次性安置时,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外,按照劳部发11996]266号和陕劳发[1997]232号文件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是7级为上年度全省月职工平均工资收入16个月,8级为14个月,9级为12个月,10级为10个月。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劳动鉴定为5至10级,一次性安置时,除按规定发给一次性安置或经济补偿金外,并按照劳部发[1996]354号及陕劳发[1996]105号文件规定,发给相当于6个月本人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7、破产兼并企业职工被其他单位接收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不发给职工本人,直接拨付给接收单位。每接收安置一名职工,按照所在市(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拨付。职工和接收单位重新签定劳动合同后,由于接收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时,须将原拨付的一次性安置费发给职工本人。

8、与破产兼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被其他单位招用后,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未被其他单位招用,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可由职工本人按照城镇个体户的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即以当期上年度所在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18%的比例缴费。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享受鼓励自谋职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9、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安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与安置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发基本养老金。未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之和满15年的,按照陕政发[1998]28号文件规定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执行原办法),其中职工平均工资以最早中断缴费上年度本市(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10、破产兼并企业可将解除劳动关系职工档案,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委托的职业介绍机构或社区管理服务机构保管,并由其代理社会保险。

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安置

1、破产兼并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基本医疗费,分别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支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离退休人员由社区管理机构管理。

2、企业破产时,应优先清缴所欠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含利息)不得减免,破产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滞纳金可予免除。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以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为基数,分别按照破产当年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计算5年,从企业资产变现收人中提取,一次性拨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于发放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待遇。

3、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外的养老保险费用,不得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为使已离退休人员原待遇水平不降低,目前仍由企业支付的统筹外养老保险费用,可从企业资产变现收人中提取,由企业一次性支付。

4、随同破产但未参加养老保险统筹的所属集体企业及家属工,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5、企业破产时,原由企业负责发放的因工和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生活困难补助费,按照现支付标准核定10年,从企业资产变现收人中提取,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本人。

三、以上各项政策适用于我省列入国家计划的国有破产兼并企业;原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1年1月11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6:1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社会保险相关文章
  •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
    发布部门: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发布文号:〔200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个军工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关闭破产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领导小组)下达后,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做好关闭破产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其中,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职工安置方案,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安置职工所需资金是否能及时足额到位。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当地政府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审核
    2023-04-29
    232人看过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有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听取国防科工委关于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情况汇报的会议纪要》(国阅[2004]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业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的要求,切实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稳步实施党中央、国务院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高度重视。认真好这项工作并妥善安置职工,有利于国防现代化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加快军工行业结构调整和促进企业良性发展,有利于保障部分困难军工企业职工的生活和改善就业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国防科工委(办)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进一步提高对军工企业改革脱困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做好关闭破产军工企业职工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切实加强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扎实工作。
    2023-06-10
    426人看过
  • 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函[2000]33号资阳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转报安岳县劳动局就国有企业破产职工安置和失业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2号)的有关规定,1998年6月9日四川省劳动厅印发的《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就[1998]13号)第一条第二款中有关借支失业保险基金发放生活费的政策和第二条第一款中有关“破产企业职工自谋职业按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没有达到当地企业平均工资2倍的,经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同意,可按失业保险失业救济金申领标准,将本人应领取的失业救济金发给本人作为扶持,但一次性安置费加上发放的失业救济金之和最多不超过当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的规定,已不适应现行国家、省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开支范
    2022-11-13
    227人看过
  • 国有企业破产能划地安置职工吗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国有企业破产的,可以对职工进行适当的安置,但会不会划地安置职工,由实际情况而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一、实施企业破产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据此,各有关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在实施企业破产中,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首先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二、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的处置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五、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辖区、县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转业培训、介绍就业、生产自救、劳务输出等各种措施,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
    2023-06-14
    13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做好关停并转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发布文号:劳力字[1991]25号在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经济结构调整、生产经营情况变化,出现了一些关停并转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做好这些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对于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关停并转企业的职工,应区别情况,统筹考虑,采取由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调剂安排,组织起来生产自救,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就业和自谋职业等办法予以安置。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协助进行。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关闭的企业,其职工的安置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安置方案,首先在本系统内调剂安排;本系统内调剂安排确有困难的,由劳动部门协助调剂安排。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停产(停业)整顿的企业,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组织职工开展生产自救和转业训练,为尽快恢复生产创造条件。在整顿期间发放
    2023-04-24
    65人看过
  • 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
    发布部门: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发布文号:湘劳社发[2002]125号各市州劳动保障局,中央在湘、省直各有关单位:随着国民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影响,今后几年,根据国家计划安排,我省将有一批资源枯竭矿山和扭亏无望的劣势企业要退出市场,实施关闭破产。为切实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职工安置工作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尤其是资源枯竭矿山和远离城镇、职工再就业困难的三线军工企业,矛盾更为突出。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闭破产任务的市、州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专门的协调或办事机构,明确一名主要领导负责,配备工作人员,层层落实责任
    2023-05-03
    500人看过
  • 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批复来源:作者:时间:2011/01/17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2]53号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安劳社[2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事业单位兼并过程中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按照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川劳社办[2002]53号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企业兼并事业单位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请示》(广安劳社[2002]3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企事业单位兼并过程中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请按照执行。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依法对其他单位实施兼并后,被兼并单位职工和已经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整体移交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原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
    2023-06-09
    198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本市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计划单列企业: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调整经济结构若干配套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办发〔1995〕67号)的有关精神,现就国有企业破产后有关社会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破产后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的档案由企业破产清算组移交给破产企业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由其分别将档案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再转移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管理。退休人员退休费的发放、医疗费的报销及应支付退休人员和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其它社会保险费用,均由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部门负责。二、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从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原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冬季取暖补贴、因工致残的护理费、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医疗费,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
    2023-06-05
    235人看过
  •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部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国经贸企[1996]4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以及《关于鼓励和支持18个试点城市优势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工业生产企业后有关银行贷款及利息处理问题的通知》(银发〔1995〕130号)、《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各试点城市加大了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兼并、破产工作力度,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进展。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企业兼并、破产中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兼并破产、减员增效”机制是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是当前进行企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各地区
    2023-06-06
    195人看过
  • 企业关闭破产因工伤残职工的安置
    一、企业关闭破产,经县级鉴定为1-4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工致残的职工,其伤残抚恤金、医疗费、护理费(指按规定享受护理的人员的护理费)应一次性清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对因资产变现一、企业关闭破产,经县级鉴定为1-4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因工致残的职工,其伤残抚恤金、医疗费、护理费(指按规定享受护理的人员的护理费)应一次性清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规定执行。对因资产变现困难等原因不能清缴的企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收。二、企业关闭破产,经县级鉴定为5-6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的因工致残职工,其因工致残部位的医疗费事可一次性清缴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三、职工因工致残,经县级鉴定为5-10级,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基
    2023-04-14
    113人看过
  • 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设置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工作组的通知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文号:哈劳社发[2004]73号各区、县(市)劳动保障局、市各资产经营公司: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工作的实施意见》(哈发[2004]9号文件)的要求,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置国企改革职工安置工作组。现通知如下:一、工作组人员构成组长:王璞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成员:张小平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处长王永晏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失业保险处处长伏玉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郭宏升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助理调研员邵翠萍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主任科员李国滨哈尔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主任科员二、工作组主要工作职能负责对国企改制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为:劳动关系认定;特殊情况人员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偿还职工债务情况;相关待遇提留标准;补偿标准的认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2023-04-24
    238人看过
  • 关于转发《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厅、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苏劳[2000]11号、苏财社[2000]6号、苏审发[2000]34号各市劳动局、计经委、财政局、审计局、苏州社保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目前,全省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情况相当严重,截止1999年底,全省累计欠缴养老保险费25.87亿元,欠费在百万元以上的企业有629户,分布在全省63个市、县,其中欠费500万元以上的企业63户,欠费千万元以上的企业13户,严重影响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撑能力,直接影响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对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为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的《通知》精神,经商省委组织部、省上市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意,并结合我省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凡是欠缴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2023-06-05
    189人看过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琼府[2002]7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和规范我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促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本省国有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包括海南,仍按政府有关规定使用。职工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第二十七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和闲置资产兴办产权多元化经济实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支持改制、关闭、破产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或私营
    2023-04-24
    50人看过
  •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设“待收利息”科目及破产兼并企业贷款本息会计处理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各信贷局、评审局、稽审局、武汉分行、各代表处:为适应我行业务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一、增设“091待收利息”表外科目。本科目核算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时,经批准的被兼并企业债务实行停息挂帐政策的利息收入。本科目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发生停息贷款利息收入时记入收方,企业归还或被批准核销利息时记入付方。本科目按单位设明细户。本科目列试算平衡表表处科目及补充资料中表外科目栏的第14行,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栏中第四行。二、借款人破产后贷款本息的会计核算(一)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仍应在原帐户进行核算,继续结计利息积数及计收复利。(二)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本息经批准核销前,收到破产清算分得的收入时,应本着“先息后本”的原则,冲减贷款利息和本金。(三)借款人破产后的贷款利息经批准核销时,区别不同情况处理:1.对已列“应收利息”科目核算的利息,根据有关凭证编制借、贷方记帐凭证,冲减坏
    2023-06-09
    345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国家和社会补偿和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是国家根据宪法所制定的基本社会政策,社会保险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济性... 更多>

    #社会保险
    相关咨询
    • 劳动和XX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问题的函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69号)江苏省劳动厅:你厅《关于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请示》(苏劳〔2000〕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执行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政策的范围,原则上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严格掌握,不能任意扩大。考虑到目前国家确定的兼并破产项目中,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军工企业大多地处偏远,接近法定退休年龄
    • 国企破产职工安置赔偿的有关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10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8)118号规定“……对职工自谋职业的可一次性付给安置费,标准不高于试点城市的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三倍……”
    • 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可以安置吗?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应如何安置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08
      你可以参见《桂林市妥善安置兼并破产企业职工暂行办法》其第二部分就是关于被兼并企业职工的安置的内容 (一)鼓励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兼并企业要全部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并负责人员的安置。被兼并企业的富余职工要实行下岗分流,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 (二)被兼并企业富余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后,由兼并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代缴失业、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险。兼并企业要通过再就业培训、广开就业门路
    • 企业破产法关于职工社保怎么处理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2
      1、《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2、《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
    • 加强对兼并破产企业下岗职工的管理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1.国有企业破产后,职工进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再就业服务指导中心,由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规定,制订职工安置方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妥善予以安置。其经费来源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的规定,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2.兼并企业要负责被兼并企业的人员安置。被兼并企业的下岗职工进入兼并企业的再就业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