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异议人只能在异议期限内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登载在《商标公告》上的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2、异议人提出的异议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证据在提出异议申请时不能提交的,应当在异议申请书中声明,并应自提交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证据(可在3个月内邮寄补交)。
3、异议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顺延至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4、通过银行汇款缴纳异议规费的,应将异议人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异议申请书一并送交商标局。商标局收到异议申请书时,如果未收到汇款单复印件,商标局将向异议人寄发《缴费通知》。异议人应按照《缴费通知》缴纳规费,并将留存的汇款单复印件连同《缴费通知》一并邮寄到商标局。
5、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异议人自己提交的异议申请,商标局将直接给异议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商标局则将《受理通知书》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6、商标异议答辩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辩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对异议补正及证据提交的要求和时限同样适用于答辩程序。
商标异议期可以使用吗
首先可以肯定的回答,商标异议期是可以使用的,但是不能体现已注册商标的标志,毕竟被异议的商标,是处于商标注册的公告期,商标注册流程还没有完成,并没有获得商标权,属于注册申请中的商标。但是,商标异议期可以使用TM标志来标明该商标是注册申请中的商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
商标异议的期限有什么限制
137人看过
-
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期限
394人看过
-
商标提出异议复审期限
60人看过
-
2024商标异议期法律如何规定
226人看过
-
商标注册异议解决办法是什么?商标异议的期限有多长?
109人看过
-
商标专用权期限出来了异议还有用吗
120人看过
商标异议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异议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商标局经审查依法作出准予注册、不予注册、部分商品(服务)不予注册决定的制度。... 更多>
-
商标异议的期限有什么限制?陕西在线咨询 2022-12-01商标异议的申请期限是商标局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
-
商标局对商标异议的期限云南在线咨询 2021-09-29异议期限实际就是公示的期限,期满无异议的,公示内容即生效。所以要特别注意时限问题。 1、异议期:初审公告之日起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各种异议递交方式的时效确认标准如下: 直接窗口递交的——以递交日为商标局收到日; 物流快递公司寄送——以商标局实际收到日; 邮局寄送(挂号信、EMS邮政速递)——寄出的邮戳日(非交邮日)视为商标局收到日。 2、补充异议证据的时限:提出补充证据声明的在提交
-
有关商标异议的期限问题天津在线咨询 2022-03-26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
商标异议有哪些时间限制?具体有哪些规定?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28商标异议时间的规定有: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任何人认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
商标异议有哪些,商标异议的处理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19《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作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6个月。《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下列商标异议材料一式两份并标明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