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度的《工伤康复协议》与原协议比,从以下五个方面体现出了更加注重保护伤残职工的康复治疗的权益:
1、康复费用的上限提高了。工伤康复的费用按定额标准结算,每人、每月不超过5000元,住院不到一个月或当月康复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结算。
2、伤残职工不再自己垫付和结算康复费用。
(1)、按月凭康复费用收费票据和费用结算电脑清单,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与工伤职工所投的社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
(2)、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每季末或工伤职工出院时,报市社保中心医疗费用结算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审核结算。
3、重残职工夏季康复可报销空调费用。在夏季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因伤残无法自我移动或康复治疗需要使用空调的费用,经报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核准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自费项目必须先征得伤残职工同意。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因工伤职工在康复治疗期间,确需发生自费项目的,必须所先征得工伤职工或家属同意并签名。
5、购置安装假肢、矫形器的选择范围更大。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除原有两家购置安装单位外,也可使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引进德国奥托搏克技术生产的假肢、矫形器,其费用按规定的普及型价格标准报销。
(一)工伤职工康复指南
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与厦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于2003年07月21日签订《工伤康复协议书》,厦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为工伤康复目前唯一定点协议单位。
(二)工伤康复原则
根据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工伤康复是工伤保险的主要任务之一。工作康复应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坚持“先治疗康复、后评残补偿”和立足于“基本康复”的原则。
(三)工伤康复对象
本市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致残,在伤病情相对稳定后经评估具有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
(四)工伤康复程序
工伤职工认为需要康复治疗或协议医疗机构建议康复治疗的,由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康复治疗确认;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康复治疗的,也可以直接转康复机构康复治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制定医疗康复和职工康复的标准,为康复评价提供依据。
(五)工伤康复期限
工作康复期限:康复医疗期包括医疗康复期和职业康复期。工伤职工医疗康复期限为:短期1-2个月;中期3-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医疗康复期超过12个月的,须报请市劳动能力医疗技术专家鉴定和市社保中心同意。工伤职工医疗康复后,经市劳动能力医疗技术专家鉴定,具有职业康复价值的,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填写《工伤职业康复审批表》,后进行职业康复,期限一般为30-45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到90天。
(六)工伤康复目标
1、降低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即降低伤残等级。
2、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可以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康复到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生活小部分不能自理。
3、减少和避免并发症状。工作康复工作应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
(七)工伤康复最佳介入时间
工伤职工在临床医疗抢救完成后经确定具有康复价值的,在伤病情相对稳定后应尽早、及时的进行专业、系统的康复治疗,有利于减轻障碍程度,早日重返工作岗位或家庭。
(八)工伤康复治疗项目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提供的康复治疗项目有运动治疗、作业/职业治疗、语言治疗、针灸、推拿、理疗、假肢矫形器制作、康复评定等,可提供专业、系统、全面的医疗康复。
(九)工伤康复计划
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在工伤职工入住后7天以内,将对工伤职工进行必要的康复检查和功能测试,并将制作的《工伤职工康复计划书(表)》报市社保中心核准。
(十)工伤康复费用结算办法
先由工伤康复对象的用人单位进行垫付,康复期满后由用人单位凭:厦门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出具的医疗发票、康复费用清单、《工伤职工康复计划书(表)》经社保中心审批的《工伤医疗康复审批表》向所投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的报销手续。康复医疗时,用人单位垫付康复费用确有困难的可向所投保的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预付款。
详细情况可登陆市残疾人康复中心网站http://www.xmrehab.com
一、工伤保险怎么赔偿?
医疗费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协议,并公布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名单。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3、经办机构按照协议和国家有关目录、标准对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并按时足额结算费用。
4、受害人获得工伤事故医疗费赔偿有前提条件,即除紧急情况外,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其各项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在满足上述条件后,受害人可获得医疗费赔偿。
康复费
赔偿时,如当事人身体尚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未恢复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受害人在康复型医院治疗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问题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受害人治疗伤疾,一般应在普通型医院治疗。非治疗伤疾所必须而选择康复型医院就诊的,其医疗费用的赔偿应按普通医院治疗同种伤疾的收费标准计算。
2、在普通型医院就诊治疗后,经治疗医院批准转至康复型医院继续治疗,并确系治疗伤疾所必须的,其医疗费应根据国家制定的康复医院收费标准计算。经治疗伤情平稳,但仍需继续进行康复、对症等治疗的,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可以在县级以下的医疗机构或者门诊治疗。
1、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对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2、原则上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期间是住院期间,即根据受害人住院期间这段时间计算伙食补助费,有多少天,再乘以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每天的标准,就可以得出具体的伙食补助费。
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停工留薪期工资
1、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2、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3、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尚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原工资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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