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的效力具体包含哪些内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8-14 09:21:03 406 人看过

针对其对外效力,首先强调在权利人全权授予债权之时,他/她将自动地摆脱原有合同的束缚,从而不再拥有要求债务人继续支付款项的资格,而债务人同样不能再以此前的债权人身份进行任何形式的债务承担。

倘若如此行为发生,那么之前的人将会被判定为不当得利者,此时则无法视作合同义务的正常履行;

若只是部分的债权转让,在权利人和接受者有协议按照实际占有比例享受债权的前提下,他们仅能依照规定的份额向债务人提出支付要求,债务人同理也只需要按照所享有的份额履行债务义务。

当这种情况形成连带债权的状态时,就需依据连带之债的原则进行处理。

其次,在涉及到债权转让的过程中,受让人会得到新的债权人或者联合债权人的角色,然后有权以适当的方式要求债务人继续向自己履行债务。

接下来,当债务人接触到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通知之后,如果对原始债权人提出的抗辩有异议,可以针对新的受让人进行进一步的抗辩,除非存在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形。

对于其内部效力,主要表现如下几点:

首先,债权从此刻起所有权应转交给受让人。

若为全权转让的情况,那么新的“债权人”即为受让人,曾享有合同权益的权利人将自动从中退出;

若是部分转让,那么新的“债权人”将加入原合同关系,和其他债权人一起组成债权团体。

其次,权利人应当向新的接受者提供所有的债权证明相关档。

同时还要告知新的接受者关于主张债权所需的所有必要信息,例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可能面临的抗辩以及债权的担保状况等等,并且权利人占据的担保物及文书等所有相关资料都应及时完整地交付对方。

另外,当权利人向他人传递债权时,作为主债权的附属权利比如抵押权留置权、定金债权、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也都相应地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当然此处仅限于那些专属由债权人本身支配的附属权利。

最后,未经重新协商同意,权利人一般不得将已经让渡的债权再次转让出去。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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