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造票据具有的效力在法律上是有规定的,具体如下:
一、票据责任效力
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前签章。依此规定并结合有关原理,票据变造对票据责任的效力具体如下:
1、票据变造的票据效力有两种情形:
(1)对票据不可更改事项的变造如能在票据上明显显示其变造痕迹的,该票据无效;如不能显示变造痕迹或难以辨认该痕迹的,该票据视为有效,其效力依相关法律规定。
(2)对其他事项的变造不影响票据的效力,其仍为有效。
2、在变造之前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3、在变造之后对票据签章的人,对变造后的记载事项负责。
4、对不能辨别票据行为人是在变造之前还是之后签章的,视为在变造之前签章,依原记载事项负责。
二、非票据责任效力
变造人除应依变造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外,对其变造行为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民事责任主要为侵权责任,而刑事责任则以刑法所规定的相应罪名和量刑标准予以确定。
三、对不同当事人的效力
1、对在票据上签章人的效力
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
在变造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这是因为此后的签章人尽管可能并不知道票据已被变造,但它毕竟是在表示愿意承担票据所载被变造后的义务前提下签章的,因而被变造后签章人的责任是和被变造前是不一样的。
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变造之后签章的,视同在被变造之前签章。
2、对变造人的效力
票据变造是一种不法行为,因而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和《票据法》规定,这种不法行为不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毫无疑义,实施票据行为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票据变造行为承担责任,但是这种责任不是票据责任,而是其他的法律责任,如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等。刑罚处罚的最高法定刑期与票据伪造一样,也是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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