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但这并不意味着仓储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一回事。若当事人约定合同的生效须满足一定条件的,则仓储合同的生效时间应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条件成就时。
一、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怎样的?
仓储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是:
1、仓储合同中的存货人享有检查、提取等权利,负有交付仓储物、提供仓储物说明等义务;
2、储合同中的保管人享有请求存货人交付仓储物、请求支付报酬等权利,负有妥善保管仓储物、按约定亲自保管等义务。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
仓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
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3)仓储物品损耗标准;
(4)存储场所;
(5)储存期;
(6)仓储费;
(7)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日期。
三、仓储合同中违约了如何处理
仓储合同中一方违约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条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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