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城镇房产市场的管理,维护房产市场秩序,调节价格,依法保护买卖、租赁双方的权益,取缔自由成交,调整租赁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根据《唐山市私有房屋管理试行办法》和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凡本市城镇的单位或个人买卖和租赁房屋时,均应到房产交易所申请登记,经批准组织成交,办理买卖和租赁手续。禁止私自成交或利用房产投机牟利等非法活动。取缔牙纪、二房东等行为。
2.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或租赁房屋时,必须持房屋所在地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和单位主管上级的证明,由房产交易所提供房源、组织成交3.产权人因正当需要申请出卖房产登记时,应出示身份证明、产权证件和土地使用证。
产权人可出具公证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在未成交前允许产权人撤销卖房登记。
4.出卖享受国家或单位补贴购买和建造的房产时,亦应申请登记,由房产交易所联系补贴单位或房管部门收购。
5.出卖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应共同申请登记。出卖共有房产的一部,共有人应签同意证明,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可优先购买。
6.出卖出租房产,承租人可优先购买。承租人弃权,租赁双方应商妥解决腾房问题后,再行交易。
7.出卖具备房屋开发营业能力的房产,开发单位应事先登记出卖房产座落、面积、价格、成交时双方办理交易手续。
8.交换不同数量和质量的房产,亦办理申请登记。经批准交换找价差额部分按交易办理。
9.单位出售房产和经批准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收购的房产,按买卖手续办理。
10.单位房产除按规定调拨转移外,其它均按交易手续办理。
11.个人购买房产时,城镇市民应按居民证或户口、非市民户凭乡政府以上机关证明、进城经商的凭乡政府以上机关和市有关主管部门证明,进行登记。
12.买卖双方依房产交易所设计的买卖合同,建立合同经房产交易所监证后,房屋产权监理部门发给产权所有证。
13.买卖双方必须服从房产市场管理,严禁匿价或附加其它条件。违者没收匿价部分并酌情罚款,偷税部分按税契条例处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
14.本细则公布前自行成交的,限两月内履行补办手续,逾期按违章处理。
15.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特殊需要租赁私房时,必须经县以上政府批准方可登记租赁。
16.承租人需要与第三者互换住房时,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应支持其合理的要求。换房后原租约即行终止,由新承租人与出租人重新签订租约。
17.租约期满可以续租或将房屋退还出租人。出租人确需自住,须在租约到期前六个月通知承租人腾房,出租人在租赁期间不得借故撵承租人搬家,租约期满承租人应及时腾房。
18.租赁期间,承租人连续欠租六个月或转租以及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时,出租人有权解除租约。
19.进城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时,凭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证明,由出租人携同欲承租人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寄宿户口,再到房产交易所签订租赁契约。
20.出租的房屋应定期检修,保障居住安全。如因修缮不及时使承租人蒙受人身财物损失时,出租人应负责赔偿。出租人需要检修房屋时,承租人应尽快提供方便,不得阻挠。
21.出租人对出租的房屋无力维修时,可委托承租人代修,发生费用可扣抵租金22.承租人要爱护房屋及室内外设备,如因使用不当损坏时,应予修复或赔偿。
23.唐山市房产交易所是房产市场管理部门,负责房产交易和租赁管理工作。凡买卖房产、租赁房屋双方均应通过交易所组织成交,签订买卖合同和租赁契约。
24.买卖房产按件核收登记费一元,无论成交与否不予退还。成交后按产值征收双方交易监证费各10%。等价交换者每间收双方监证费五元,差价部份按产值征收监证费。
25.租赁房屋按月计收租金。比照同类公房租金标准协商(上浮不超过30%),超过30%至一倍的征收租金总额的30%为管理费,超过1倍至1.5倍征收管理费40%,超过1.5倍至2倍征收管理费50%,2倍以上按超过幅度追增递征管理费。
26.租赁房屋按件核收登记费1元,无论租赁妥否不予退还。议妥签订契约,租赁双方缴纳工本费各1元,单位承租的收缴工本费五元。凡本细则公布前的租赁行为一律补办手续,签订租约。
27.对房产市场管理,人人有责。对私自成交,隐价等情况,经揭发查证核实,对揭发人酌情从本案罚没中提成10%作为奖励,并代为保密。
28.对单位买卖、租赁房屋发生经济活动,必须凭交易管理部门的正式买卖合同、租赁契约处理财务手续,否则各级金融部门停拨款项,审计、财税部门按违反财政纪律处理。
29.房产交易所工作人员,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严守纪律,合理评价,维护买卖、租赁双方的利益,违反细则者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由唐山市房产交易所贯彻实施。未尽事宜,再行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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