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物品无法估价的量刑:首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如果是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是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是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怎么量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二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盗窃物品的无法估价如何量刑
290人看过
-
盗窃物品无法估价怎么量刑
496人看过
-
盗窃物品无法估价怎么量刑
91人看过
-
盗窃物品但无法估价怎么量刑
87人看过
-
盗窃罪盗窃物品如何估价
232人看过
-
入室盗窃物品无法估值如何量刑
296人看过
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依法实行社区矫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管制具有以下特征: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不剥夺其人身自由。 2、被判处管制刑的罪犯须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其自由受到一定限制。 3、被判管制的罪犯可以自谋生计,在劳... 更多>
-
盗窃物品无法估价如何量刑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8-24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认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盗窃物品无法估价该如何量刑福建在线咨询 2022-08-26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认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盗窃物品无法估价应该如何量刑香港在线咨询 2022-08-30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认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盗窃物品无法估价怎么量刑?云南在线咨询 2021-11-01无有效价格证明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被盗财产有效价格证明的,按有效价格证明确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确定盗窃金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
盗窃物品无法估价怎么量刑广东在线咨询 2022-08-24没有有效的价格证明认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