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大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占有时效又称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人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便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传统民法将时效分为两大类:占有时效和诉讼时效。占有时效又称取得时效,是指非所有权人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对其公开、和平、连续占有的他人财产,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法律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只规定了诉讼时效,对占有时效没作明确规定。
时效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存在一定的事实状态。占有时效的事实状态为非所有人以所有人的身份公开、和平、连续地占有他人的财产;诉讼时效的事实状态为权利人不行使权利。事实状态是时效制度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一个前提。
(二)一定的事实状态须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法定期间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当事人本人不能擅自决定。
(三)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这体现了时效的效力,如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权利人没有行使权利,则其丧失胜诉权。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就丧失了受民事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即法律只保护民事主体在诉讼时效的有效期间内的胜诉权。诉讼时效有效期间经过导致胜诉权丧失,所以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
诉讼时效具有以下特征:
(一)诉讼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定期间。
(三)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直接后果是民事权利丧失民事法律保护。
(四)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民事权利处于自然状态。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相比,也是一定的事实状态(一般是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和一定期间的经过(预定期间届满)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但二者的性质、效力等却迥然不同。
(一)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则主要适用于形成权。诉讼时效制度主要规定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则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丧失民事法律保护的权利。除斥期间主要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单方面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限,如可撤销合同中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就是一种典型的除斥期间。
(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而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得中止、中断和延长。
(三)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只是丧失民事诉讼保护,即仅消灭胜诉权,实体权利并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的后果则是消灭实体权利。
四、诉讼时效的意义
(一)诉讼时效制度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
(二)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
(三)有利于减少诉讼,提高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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