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公司股东除名流程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3-25 08:11:26 114 人看过

一、合伙企业公司股东除名流程是什么

关于股东被强制除名的法律规定:

根据现行法规定,强制除名股东的情况仅限于以下两种:

首先是未能按照其自愿承诺缴足认缴股款(指认购登记时所承诺缴纳的部分);其次则是在股本尚未变更为实收资本之前,股东将已缴股款撤回或抽走。在此之前,需要经历一个公司对于股权问题的前置催告流程。若欲解除未能履行出资义务或者将实际资金全部撤回的所有股东之股东资格,该公司必须事先举行股东大会,经过至少有代表选举票数过半数的股东(即表决权在总投票权中所占比例达到1/2以上者)通过,方可作出正式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法律上如何认定

律师解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如下: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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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二节 受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n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n(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n(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n(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n(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n(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n(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n(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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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26日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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