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若出现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检材虚假或被损坏、以及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就需要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若出现以下六种情形,就需要重新进行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六)其他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重 新 鉴 定 流 程 : 若 出 现 哪 些 情 况 , 需 要 另 行 指 派 或 聘 请 鉴 定 人 ?
根据我国《司法鉴定法》的规定,若司法鉴定机构在重新鉴定的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就需要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
1. 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具有明显不利的利害关系;
2. 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关系;
3. 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
4. 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
5. 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
6. 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员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由负责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5条和《司法鉴定法》的规定,若出现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机构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违反回避规定、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检材虚假或被损坏、其他需要重新鉴定情形,就需要重新进行鉴定。重新鉴定时,应当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另外,若司法鉴定机构在重新鉴定的过程中出现明显不利的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利害关系、与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与被鉴定人有利害关系、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等情况,就需要由负责该案件的人民法院指定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委托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员进行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五条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四)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经审查,不符合上述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作出不准予重新鉴定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三日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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