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探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1:56:45 57 人看过

「摘要」在当代,法治是实现民主与自由的一个重要标准。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针,是世界环境体系下的大趋势。它要求我国行政职权行使法治化,公正化,高效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关于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同时相关部门也在起草中。所以现阶段,关于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探讨对我国行政程序法在立法指导以及对规则的补充等方面都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本文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进行了确定把握,同时通过对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分析说明,并充分结合我国国情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基本原则;法律程序;价值取向;具体内容

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遵守的方式、步骤、空间和时限。[1]它针对的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具有产生行政行为效力的结果。这使行政程序区别于行政诉讼这种事后救济程序,因为在行政诉讼判决之前,该行为是已具备法律效力的。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是该法的理论基石,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对它的研究有利于构建合理、完整的行政程序法体系。因此,笔者认为亟需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有关内容进行研究。

一、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

(一)基本原则的内涵

原则一词在现代汉语中的公共含义为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规或标准。[2]在法律英语中,原则具有以下含义:

(1)法律的诸多规则或学说的根本真理或学说,是法律的其他规则或学说的基础或来源。

(2)确定的行为规则、程序或法律判决明晰的原理或前提,不能对之证明或反驳,它们构成一个整体或整体构成部分的实质,从属于一门科学的理论部分。[3]所以,原则应当有别于规则,规则是原则的具体化,原则则是规则的抽象反映,具有概括性。

同时,具体原则也应当有别于基本原则:前者是一定领域内规则的反映,而不包括每个领域;后者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包括所有领域。可以说,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特定方面的体现,较之具有范围的限定性和内容的灵活性。

(二)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程序法与行政法的范围不同,前者为后者的组成部分,因此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应与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层次上有所区别,或者在某种程度上说,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较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其具体原则,只适用于行政程序这一领域。它是行政法基本原则在行政程序方面的延伸和扩展,在行政程序法方面更具有指导性和补充性。这也是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确立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的意义所在。

(三)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与行政程序法具体原则

如前面所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区别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有利于更好的应用特殊优先于普通这一原理,同时在具体原则无法解释时用基本原则进行补充,使行政程序的执行更具合理性与合法性。

综上所述,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具体适用于行政程序领域具有普遍实用性的根本原则。其应具备三个构成条件:(1)基本原则应贯穿于每一个行政程序法律关系的整个过程;(2)基本原则普遍适用于行政程序的各方面;

(3)基本原则在行政程序的适用上具有特殊性,区别于其他法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程序的价值取向

(一)法律程序的价值

法律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形成法律关系的过程。法律程序在英美的普通法系中成长壮大,美国甚至将正当律程序原则写入他们的宪法。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第14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这一宪法规定明确了法律程序在美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这是与英美普通法系重视程序的传统相适应的,它对其他英美法系国家,甚至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在程序立法上提供了示范。程序是现代民主公正的象征,它的先定性使人们可以预先对程序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配,有效的实现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充分保障各方的利益,避免了过去那些暗箱操作等专制行为,可以说是法律程序的产生标志着人类由野蛮走向文明。

如上所述,法律通过由人们普遍认可的程序让法律的决定过程变得更加透明公开,使各方的利益都得到尽可能的保护,这体现了法律程序公正一面的价值;同时法律程序人们在处理法律事务时有据可依,减少了相互协商的成本,排除了某些无用的争辩,这又是法律程序在效率价值上的体现。

(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价值取向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4]由于行政行为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其中,行政机关是强势群体,行政相对人是弱势群体。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等诸多特点使这种公权力的行使具有很强的内部性和技术性,促使世界各国纷纷开始制定自己的行政程序法规,但因各国的情况不同其在行政程序立法上的价值取向也有所不同。

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是行政程序立法的代表。行政诉讼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

[9]张效琴: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之构思载于《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

[10]章剑生主编:《行政程序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

[11]]王名扬:《比较行政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2页

北大法律信息网

叶新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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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7日 2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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