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租住单位的公房是小女儿一个人购买的,因为只能由承租人购买,所以公房已经登记在父亲名下。在多次阻挠过户后,父亲曾立下遗嘱,房子由小女儿继承。然而,父亲去世后,小女儿办理正式过户时,其他兄弟姐妹提出了异议。这房子该属于谁?
案例介绍:他以父亲的名义买房过户发生纠纷。1993年房改时,王先生说,购买这套公房属于业主。王某的两个兄妹都买不起,最终被王某买走。因为当时只能由租客购买,所以房子登记后就在王先生名下了。1997年,王先生的妻子和儿子去世。1999年,王某搬到单位的房子里,租住了100房。2000年,王公公生病住院。由于100号离医院很近,哥哥借了100号一段时间。当时,王先生写了一张纸条:100房的实际所有权属于王先生。当所有权可以转让时,所有权将转让给王先生。2004年,老大哥回到100号房子。王先生准备把房子转让给王先生,但房子还是不允许上市。于是王先生立了遗嘱:100房将由王先生继承。
2015年初,王先生去世。王某拿出公证遗嘱,希望兄妹俩配合过户。二哥提出异议,说属于王先生的那份应该由王先生继承,但是属于老太太的那份应该由四兄弟姐妹继承。无奈之下,王某向律师求助。律师称:经核对相关情况,认为王某与王先生已形成法律关系,以其名义购房。
100房间的采购合同、发票和完税证明都由王先生持有。自购房以来,这套房子实际上一直由王某占有、使用和控制。虽然该房屋已登记在王先生名下,但实际所有人是王先生,双方已形成以王先生名下购房的法律关系。王先生2000年写的说明还表明,王先生与王先生之间存在以自己名义购房的法律关系。因为暂时不能过户,可以过户时会配合王先生办理过户手续。2004年,由于仍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王先生为了履行与王先生合作的义务,立下了公证遗嘱。
虽然王先生有公证遗嘱,但不应将其视为继承。房产实际上是王先生的财产,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王先生死后,不属于他的遗产,不应作为他的遗产对待。法院裁定,按姓名购房成立,其他三个子女履行了合同义务。律师受王某委托,向法院起诉合同纠纷,要求王某兄妹办理100房所有权过户手续;二哥起诉王某等3人向法院依法分房。
王律师将王先生购房的说明、公证遗嘱及相关手续提交审理该继承案的法官。从购房到目前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房屋,证明双方存在以姓名购买该房屋的法律关系,且该房屋是否属于王先生的遗产存在争议,已起诉至法院。
审理继承案件的法官认为,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以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结果为依据,故中止审理继承案件。本案中,王大哥和王大姐提供的所有证据都在某一案件中。二哥不赞成王先生的解释,但没有提出身份证明。此外,二哥认为,未经母亲同意,借名无效。王律师说,以名字买房是一种合同关系。如果借名成立,房子就不属于王先生的财产,更不属于妻子和儿子共有的财产。因此,借名购房的协议不需要母亲的同意。最终,法院认为,王某与父亲王先生已形成以自己名义购房的合同关系,其他三个子女作为继承人应履行合同义务,并责令王某的三个子女配合其办理100号房屋的过户手续。温馨提示:借名购房必须有书面协议或正式解释
律师指出,借名购房的公房并不鲜见,因为有些单位在房改期间只允许原房客购买,或者使用了原房客的资历长辈们得到更多的优待。
买房通常是亲戚之间点名,没有书面协议。在确定是否存在以姓名购房的法律关系时,以父母名义购房比以其他亲属名义购房困难。孩子为父母买房的投资通常被认为是一种礼物或贷款。不能仅仅因为孩子为父母投资买房,就简单地认定为借自己的名字买房。因此,在确定子女与父母之间是否存在借名购房的法律关系时,通常需要有书面协议。即使没有书面协议,也要证明双方都有借名购房的事实,正如王先生在本案中所写。否则,孩子很难用父母的名义买房,因为他们只长期占用和使用父母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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