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琼山法院三门坡法庭重新立案执行冯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主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成功执行和解这起历时十年历史积案。
中新海南网10月8日电(林明智陈松松)近日,琼山法院三门坡法庭重新立案执行冯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主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成功执行和解这起历时十年历史积案。
冯某与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冯某于2000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杨某部分履行义务后,因没有全部履行义务的能力,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冯某于2002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领取债权凭证。尔后,该案于2006年11月27日终结执行。冯某年迈,因病去世。冯某的亲生儿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冯某,于今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三门坡人民法庭重新立案执行后,及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在举行听证的同时,主办法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到场的亲戚朋友一同做双方的执行和解工作。在主办法官及双方当事人亲戚朋友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冯某自愿放弃对杨某主张偿还尚欠4000元及延迟履行债务期间加倍支付利息的权利,并主动承担执行费。杨某在极短的时间内向亲戚朋友借款1.2万元,依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全部履行了义务。至此,这起十年之久的借款纠纷案终于画上了一个圆满的句号。(完)
一、债权可以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吗
如果是共同债权,可以作为财产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案例】李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4年12月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后的一天,李某在家中发现一张借条复印件,该借条载明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郑某向项某出借了款项200000元,李某认为该笔债权在双方协议离婚时未作分割,应为夫妻共同债权,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该债权200000元。郑某在法庭上辩称,李某诉称的借条是真实的,但借条的形成过程是李某的妹夫项某因资金周转,于2008年3月向郑某弟弟借款,并向郑某弟弟出具了借条。2013年春节家人聚会时,项某因无法向郑某弟弟偿还借款,于是在原借条背面就该借款重新出具了借条,新借条所载的出借人虽是郑某,但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仍是郑某弟弟,郑某只是该借款的担保人,所以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原告李某向法院提供了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及借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项某在接受法院询问时陈述,其因资金周转确实在2008年3月经郑某介绍向郑某弟弟借款200000元,并向郑某弟弟出具了借条,还口头约定了利息,之后,项某一直按约将利息交给了郑某,再由郑某转交给郑某弟弟,2013年春节时,针对这笔借款,项某直接向郑某出具了借条,并表示以后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均会直接向郑某偿还。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向郑某核实,项某已经向郑某实际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200000元。【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及日常生活经验,借条上直接载明的出借人和借款人应当认定为该债权的权利人和债务人,郑某抗辩认为借款的实际权利人是其弟弟,但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诉讼后果,且根据李某提交的书面借条及债务人项某的陈述,应当认定郑某为该债权的合法权利享有者,对郑某与项某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予确认,而该债权系发生在郑某和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属于夫妻共同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郑某自认项某已经将借款本金200000元清偿完毕,对其自认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故原由郑某持有的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已经转化为实际的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李某要求分割该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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