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也叫申请重整,是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请求。申请重整是有时间限定的,即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且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重整申请是获得重整的关键一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
相关知识补充
重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重要内容。是指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即对该企业进行重新整顿、调整。即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立即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的制度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对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等事项作出若干规定。例如,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重整制度对于挽救股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保障债权人和股东利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而作为该制度具体实施主体的重整机构,显然必不可少。各国一般都在重整期间设置重整人、重整监督人和关系人会议取代原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行使职权。
一重整人
重整人是公司原董事会职权停止后为实际执行重整工作而设立的执行机构,负责重整期间公司事务的经营管理。在重整程序中,重整人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重整公司,并负责保持公司营业。因此,重整人的选任是重整工作中的一件大事。
关于重整人的选任,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公司原董事续任重整人;二是由法院从适于履行该职务并无利害关系人中选任。从便于开展重整事务的角度出发,重整人的选任宜提倡“唯贤是举”的原则,原董事会中可有部分董事充任,以充分发挥其熟悉公司具体情况的优势。当原董事不适于担任时,则由法院予以指定。
重整人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并执行重整计划,行使公司的财产处分权和事业经营权,并接受重整监督人的监督。
二重整监督人
重整监督人是由法院选任的监督重整人执行职务的人。其主要任务是监督重整人的职务行为,以保证重整程序的公正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对监督人的选任,世界各国均规定由法院从对公司业务具有专门知识、经验并无利害关系人中选任,实务上多为律师、会计师或金融机构。重整监督人一方面对重整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其本身也须受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三关系人会议
关系人会议是由债权人和公司股东组成的行使其自治权利的意思表示机关,其地位相当于公司重整前的股东会,是公司重整期间的最高意思机关。
与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会议相比,关系人会议的职权较为单一,集中体现在讨论与接受重整计划上。具体包括:听取公司业务、财务报告以及重整意见;审议、表决通过重整计划以及其他有关重要事项。关系人会议通过重整计划应以出席会议的绝对多数赞成方可生效,普通决议半数即可通过。同时,股东出席关系人会议行使表决权必须有一个前提,即公司须有资本净额,否则,股东只能出席会议而不能行使表决权。
上述三机构是公司重整期间的必设机构,重整结束后即行终止。除此之外,有的国家法院在裁定重整前,还可任命一个临时机构——检察人,负责调查公司是否有重整价值,并提出报告供法院参考。在法院驳回重整申请或做出重整裁定并列席第一次关系人会议后,即告终止,因此不将其列为公司重整的必设机构。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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