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领域的渎职犯罪的损害结果有时候往往不是量化的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数据,而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使一定区域内的居民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危害等。如果放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则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以一起环境保护领域涉嫌滥用职权的案件为例,某市容环境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顾某,在收受他人多次给予的好处费后,任由他人多次在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垃圾填埋场内倾倒有毒有害的工业废水和工业污泥,数量达到几十吨,直接倾倒有毒有害工业垃圾的责任人已被以污染环境罪判刑。但由于倾倒工业垃圾的行为是发生在垃圾填埋场内,并没有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所以政府并没有对倾倒的工业垃圾进行有效处理,工业垃圾直接被掩埋覆盖,污染物已经融入土壤和地下水系统。
对于此类案件,只有非量化损害结果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损害结果予以认定:
1、预期治理费用评估报告
由于某些环境污染不具有现实治理的紧迫性和必要性,那么可否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等专业单位出具评估结论,针对实际发生的污染事件如果采取必要治理措施可能需要支出多少费用,以此评估得出的治理费用作为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来予以认定。如上述案例中环境污染发生的地点为垃圾填埋场,对土壤进行污染鉴定十分有难度,而政府近期也不会对其进行治理。但是污染事实已经形成,我们不能因为没有现实治理费用的相关凭证就放弃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违法倾倒工业垃圾的正常处理途径是由环保局对已污染土壤进行治理,那么通过协调由环保局根据以往多次的处理经验对治理费用进行评估,即如果相同数量的同种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倾倒在一块普通的土地上,那么治理需要多少费用。以评估得出的治理费用来定罪量刑。
笔者认为此方式可以考虑适用,因为构成犯罪的危害结果已经产生,只是因为现实原因没办法转化成现实的量化数据。但是考虑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法律的严谨性,对污染进行预期治理费用评估时应只对必须的治理费用进行评估,把治理费用控制在最小的数量内,这样也能在惩治环境领域违法犯罪的同时兼顾公平正义的法律要求。
2、致污染物质的数量
有些涉及污染环境的案件虽然没有现实的经济损害数据,也没有人员伤亡的数据,但是却有产生污染的物质数量,虽然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倾倒了多少数量的污染物质可以构成渎职犯罪,但是可否作为渎职罪立案标准中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内容作为损害结果来认定呢?笔者倾向于可以,如案例中倾倒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数量已经达到了几十吨,根据两高司法解释,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即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那么案例中倾倒的几十吨的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已经远远超出了三吨的标准,理应认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且倾倒的责任人都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制裁,作为直接管理的顾某却得不到法律的制裁,难免有失公允。
3、渎职行为的次数和连续性
笔者认为渎职行为发生的次数和连续性也可以作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内容进行考量,如案例中顾某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好处费并多次放任他人在其管理的垃圾填埋场内倾倒有毒有害的工业垃圾所造成的社会影响肯定比一次渎职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要恶劣,因为多次且连续的渎职行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则可能由开始时的疏忽转变为放任不管,主管恶性也是在逐渐发生变化的。
4、其他考量因素
除了以上内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事件发生地周边的居民对污染事件造成影响所做的证人证言、污染事件引起的群众集体访、闹访等虽不能作为立案的标准,但笔者认为都可以作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考量因素。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对于非量化的损害结果,都应该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调查取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对于非量化的损害结果,也应该尽量转化为量化的数据,如上面提到的预期治理费用、致污染物质的数量,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便于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所有人对于损害结果都能有一个固定的量化值,避免因为人的主观认识不同而对案件定性有过大的差别。
(原标题:环保渎职犯罪非量化损害结果的认定)
-
解读渎职罪
225人看过
-
司法解释下的环境保护法解读
340人看过
-
海洋环境保护为重点公开领域
260人看过
-
防止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的有效策略
148人看过
-
怎样才能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
266人看过
-
让司法在环境保护领域更有作为
127人看过
证人就是由于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作证的人。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为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作为一种证据,必须是证人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臆想推测的、道听途说的、未来预见的等等,都不能作为证人的证言。... 更多>
-
污染环境有哪些损害结果的香港在线咨询 2023-10-131、财产损害。 是指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物的减少或毁损。 2、人身损害。 是指与人的人格、身份密切联系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环境污染所造所的人身损害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公民的健康权利和生命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身体伤害或死亡。另一方面则是精神损害,指公民的精神、心理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恐惧、悲伤、怨愤、绝望、羞辱等精神痛苦。 3、环境损害。 传统的侵权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受害人有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存在
-
怎样才能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台湾在线咨询 2022-07-12如何才能预防环保领域职务犯罪: 1、项目管理。要推进科学的审批管理机制建设,制定责任追究制度,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2、排污许可证管理。要结合总量减排、项目审批等加强对排污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 【法律依据】
-
在环保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是哪些?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27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作案智能化 隐蔽化、智能
-
环境监管失职罪环境犯罪怎么量刑法律保护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5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四百零八条【环境监管失职罪】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犯危害环境保护罪一般判几年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16该罪具体的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关于犯危害环境保护罪一般判几年的相关回复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