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地方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21:00:18 277 人看过

鲁高法发[2007]39号

(已经2007年9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6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及时地审理好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和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现就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参照执行。

第一条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对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通知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通知之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未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人事争议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下列事项的争议,不属于人事争议案件的范围:

(一)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职称、职级、职务、考核等产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因公开招聘、招聘考核或者签订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聘任问题产生的争议,但聘用合同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四)事业单位与共工作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等产生的争议;

(五)事业单位与共工作人员因履行承包合同问题产生的争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人事争议。

第三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通知,当事人不服,在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通知,当事人不服,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的书面裁决、通知,当事人不服,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六条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由事业单位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聘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并参照中组部、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人事争议案件,应当以国家有关人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人事政策为依据,如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可以参照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省政府颁布的人事管理规范性文件处理。前述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且纠纷性质与劳动争议比较相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事业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通过,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已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示的,可以作为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十条事业单位对其工作人员作出的辞退、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决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培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的人事争议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予以变更。

人民法院制作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中,不应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

第十一条本《意见》所称的事业单位是指经过各级编制部门批准使用事业编制并按照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单位。

本《意见》所称的工作人员是指具有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的案由为人事争议。

第十三条人事争议案件由主管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庭负责审理。

第十四条本意见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17:4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人事争议相关文章
  • 重庆高院出台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意见
    法律之星重庆消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职工和工伤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与工伤赔偿有关的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重庆市高院审判委员会第466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审理工伤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因第三人逃逸或其确无赔偿能力而未能获得赔偿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据悉,重庆现在每年的工伤有1.5万件,其中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案件约1500件。据崔庭长介绍,对于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事故赔偿的认定,是按双重赔偿还是补偿赔偿一直不是很明确。他举例说,彭水县一职工,在某公司工作,在上班途中,乘坐该单位的车辆发生车祸死亡,该公司按工伤赔偿该职工16.9万多元。之后,该职工的妻子在要求彭水县社保局支付工伤保险未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保局赔偿工伤保险。崔庭长给我们算了一笔账,如果按双重
    2023-06-05
    280人看过
  •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号】法发〔2007〕22号【发布日期】2007-07-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受贿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受贿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下列交易形式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1)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2)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3)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受贿数额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前款所列市场价格包括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不针对特定人的最低优惠价格。根据商品经营者事先设定的各种优惠交易条件,以优惠价格购
    2023-06-11
    384人看过
  • 关于在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了维护我市房地产经济秩序,规范房地产执行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就执行案件中涉及房地产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对房屋、土地裁定查封或进行实体处分前,应当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查清该房屋所有权、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和他项权利的情况,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人民法院可以派员、发函查询。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在接到来函后10个工作日内,将协助查询的结果书面函复要求查询的人民法院。二、人民法院办理协助执行事宜的,应当先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公室办理受理手续。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统一由办公室登记受理,再转有关部门办理。三、房屋、土地权属的确认,以房屋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为准。预售商品房,以房地产主管部
    2023-06-10
    332人看过
  •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进一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五位一体调解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调解组织在化解劳动人事争议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协议)的仲裁确认工作,制定本意见。第一条经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效力。第二条仲裁委员会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第三条仲裁委员会审理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案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公正的原则,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认真审查调解协议的效力,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第四条仲裁委员会审理确认调解协
    2023-06-07
    94人看过
  • 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法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量刑程序,促进量刑活动的公开、公正,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总体部署,在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实施情况及遇到的问题,请分别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二O一O年九月十三日关
    2023-06-11
    102人看过
  •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吉高法[2008]24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为加强对全省民事审判工作的监督指导,准确把握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问题,提高司法水平,现将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8年第16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供在审判实践中参考。该指导意见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得在裁判文书中引用。该意见发布后,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在审判实践中如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一、关于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确定方法的问题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数额。1—10级伤残分别对应100%—10%,每级相差10%。依此比例,按照吉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二
    2023-06-01
    351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已近两年,为进一步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劳动局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于今年8月15日至16日,在高院和劳动局有关领导参加下进行研讨,形成了意见,现颁发如下,请本市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已近两年,为进一步处理好劳动争议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与上海市劳动局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一些疑难问题。于今年8月15日至16日,在高院和劳动局有关领导参加下进行研讨,形成了意见,现颁发如下,请本市各级法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参照执行。一、受理及受理中的有关问题1.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范围;劳动部及其市劳动行政部门以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未经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仲裁申
    2023-06-09
    116人看过
  • 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9〕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7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1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依法维护诉讼秩序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第一条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条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
    2023-06-08
    341人看过
  •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若干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浙政办发[2004]117号)和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现就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中若干工资待遇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一)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要在建立以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基本内容的新型用人制度的同时,深化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分配激励机制。确定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要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紧密挂钩,坚持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关键岗位和特殊岗位倾斜。?(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基本保障部分和激励搞活部分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障部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
    2023-06-09
    73人看过
  • 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2003年12月1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印发沪高法民二[2003]15号一、处理公司设立中民事责任纠纷的相关问题1.因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纠纷,在公司成立之前,比照合伙关系处理,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的,则由公司承担。设立公司的行为期限,应认定为始于设立协议或公司章程签订之日,终于公司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设立公司的债务范围,应认定为设立公司所产生的必要费用;对于非必要费用公司可不予承担。2.公司设立失败的,因设立公司的必要行为所产生的对外债务,应由全体出资人或发起人连带承担
    2023-06-09
    167人看过
  •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急剧上升,占民商事案件数量的近三分之一,经过1年多调研,该《意见》正式出台。《意见》排除了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授权机构发放借款等纠纷相关问题的法律适用。《意见》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指出夫妻一方的借款合同,出借人可以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同时明确了被告对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提出抗辩时原告的举证责任,若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由原告申请鉴定并承担败诉风险。《意见》首次明文认可了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对复利的收取,把收取复利权利的主体从金融机构扩大到个人,只要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借贷利率的4倍,法院均予以支持。《意见》明确出借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约定或者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主张逾期利息。《意见》解决了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指出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义务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时效,以欠条提起诉讼的,从欠条出具的第二天开始计算时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
    2023-06-01
    234人看过
  • 关于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的意见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事部令第9号)已颁布施行。为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法规规定,切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建立和实施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职工生活、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举措,是国家以法规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保护劳动者的精神。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正确认识建立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深远意义,从依法落实制度、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对本单位职工年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制定好年休假计划,保证职工年休假制度落实到位。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集中安排,也可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承担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等工作任务的单位以及确因特殊情况需
    2023-04-22
    460人看过
  • 关于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由:1.法律规定不健全,存在漏洞;2.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引发纠纷;3.物业公司服务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服务存在瑕疵;4.业主委员会产生不规范,且不能真正发挥作用;5.部分业主恶意拖欠物业费。一、业主无理拒交物业费该怎么办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日前,本市一小区的业主孙*因为不交物业费,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要一年多的物业费1000余元。但是孙*却表示,作为业主,他希望居住环境清洁、整齐、舒适,但是自从这家物业公司接管物业以来,小区15号楼进出通道就成了成群野猫聚集、喂养、繁殖的场所,晚上野猫嚎叫不止,造成很多业主不断丢弃食物喂养,尤其夏天臭味熏天造成环境非常脏乱,给自己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最终法院判定孙*应该给付物业管理费。审理法官认为,物业公司与小区的业主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现在物业公司已经提供了物业服务,孙*生活、居住在这个小区,已经
    2023-03-05
    83人看过
  • 吉林省高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一、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要坚持有利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原则,坚持有利于促进农业生产、保护耕地的原则,坚持有利于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原则,坚持鼓励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业集约化、产业化的原则。其实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释。二、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承包方,因故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依法享有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权利),发包方已经将其承包地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依据其在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或第三人请求返还承包地的,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属于民事诉讼主管。三、双方当事人持有相互矛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草地使用权证、林权证、土地台帐、承包合同等,对同一块土地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
    2023-04-02
    483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争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人事争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因录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职务任免、福利待遇、工资调整、奖励处分、辞职辞退等人事管理事项所引发,人事管理行为侵害相对人(工作人员)权益所引起的争议和纠纷。... 更多>

    #人事争议
    相关咨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醉酒驾驶犯罪案件审判监督的若干问题若干意见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1-21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因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量刑幅度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针对审判实践中各种不同情形、不同情节的醉酒驾驶犯罪进行规范量刑,应围绕行机动车驾驶人主客观两方面因素审查,综合考虑以下法定或酌定情节:(1)机动车驾驶人是否有违章驾车的经历,包括无证驾车、饮酒驾车、疲劳驾车,是否曾因饮酒驾驶被行政处罚,是否有外人善意提醒甚至是竭力劝阻,是否有代驾服务,机动车驾驶人的醉酒程度等,以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规定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28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川高法〔2004〕224号 二OO四年七月七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 (2004年7月2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第49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正确审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的人事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结一审刑事案件判处一审刑事案件的立法若干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02
      以下信息摘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一、各级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102.3万件,判处罪犯118.4万人,同比分别上升7.2%和2.2%。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等严重刑事犯罪。二、会同有关部门出台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的意见,依法严惩天安门“10 28”、昆明“301”等暴力恐怖犯罪。各级法院审结煽动分裂国家、暴力恐怖袭击等犯罪案件558件,判处罪犯712人,同比分别上升14.8%和13
    • 省有没有关于审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6
      只看到有深圳中院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香港在线咨询 2021-03-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状态:失效发布日期:1986-04-14生效日期: 1986-04-14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开展,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已普遍推行,农村承包合同纠纷大量发生。为了解决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遇到的一些问题,现根据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各地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如下:一、农村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