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律法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08:43:51 70 人看过

发文单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9-7-2

执行日期:1999-7-2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6日通过的法释[1998]9号《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状况和办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实际,现将我省挪用公款罪数额认定的标准规定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人民币十五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二、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人民币七千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四、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以上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望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0:5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罪数相关文章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收费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全省法院执行案件收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等的规定,结合我省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收费必须有明确依据。除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收费范围和标准外,在办理执行案件中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第二条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上述费用的除外。第三条除非诉执行案件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费用在执行立案时不预交。申请执行费待申请执行的权利实现以后由人民法院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向被执行人收取,并提供清单。第四条申请执行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交纳。第五条执
    2023-06-06
    290人看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个人利益,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第三条本解释施行后,我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2023-06-11
    100人看过
  •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本市认定诈骗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
    根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本市认定诈骗犯罪具体数额标准作如下规定:一、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4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并有诈骗前科或引起自杀、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诈骗公私财物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二、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受理的诈骗案件中,对个人诈骗数额在2千元以上不满4千元,单位诈骗在5万元以上满10万元的,且犯罪嫌疑人已经逮捕并审查起诉的案,仍可追究刑事责任,但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上述案件,检察机关应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法院提起公诉。三、沪市法(1995)224号文《关于查处经济领域中利用合同犯罪案件若干问
    2023-06-11
    84人看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的标准是什么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4月出台《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在2013年4月27日施行。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
    2023-05-05
    113人看过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司法鉴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的规定
    发文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0-7-7执行日期:2000-8-1为了规范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的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鉴定质量,提高鉴定效率,避免和减少重复鉴定,对全省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各类案件中涉及的相关司法鉴定,实行统一归口管理。一、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凡需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统一交由所在法院内设的司法鉴定部门负责办理。案件的承办人及审判庭、执行局(庭)不再直接委托社会中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各级法院的司法鉴定部门接受委托后,对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当进行相关技术鉴定并向委托部门出具鉴定结论;对于鉴定内容疑难或不属于自身业务范围的,应当委托上级法院司法鉴定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三、各级法院司法鉴定部门受理对本地区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不服、存有较大争议,或者对同一鉴定内容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需要重新鉴定的申请,可以委托省法院司法鉴定科学
    2023-06-06
    289人看过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
    川高法[2004]328号2004年9月16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33号《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交通肇事罪有关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一、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八十万元以上的,属《解释》第四条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交通肇事的情形之一。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04-23
    374人看过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执行标准
    川高法[2004]330号2004年9月16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成都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9号《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授权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执行标准通知如下: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二、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40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第二款规定的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3-06-11
    393人看过
  •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综合鉴定项目的规定
    发文单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2-1执行日期:2002-2-1第一章综合鉴定项目的范围第二章综合鉴定项目的具体工作内容第三章综合鉴定项目的操作原则第四章综合鉴定项目的成本费用管理第五章附则为加强对综合鉴定项目的管理,提高鉴定工作的质量及效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制订本制度。第一章综合鉴定项目的范围综合鉴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涉案资产的价值评估1、被执行实物资产拍卖底价或抵偿债务价值评估;2、被执行无形资产拍卖底价或抵偿债务价值评估;3、财产分割案件中实物及无形资产价值评估:4、工程造价纠纷案件中建筑及装饰工程造价评估;5、委托加工及其他承揽工程造价评估;6、其他涉案资产价值评估。二、涉案侵害及损失费用评估1、产品、设备受损价值评估;2、建筑及装饰(修)物受损价值评估;3、环境污染损失价值评估;4、专利权、商标权等
    2023-06-06
    498人看过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占罪的规定是如何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占罪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5号),对抢夺罪的数额标准作出新规定。根据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确定了我省抢夺罪的新数额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现下发执行。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五万元、二十五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移送审查起诉或诉至人民法院但未审结的抢夺案件,数额已达到我省原定一千元但未达到二千元定罪标准的,应根据不同诉讼阶段作如下处理:案件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人民检察院应做不起诉处理。案件处于审判阶段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因犯罪数额未达到定罪标准而简单宣告无罪,应结合具体案情从轻判处。三、本通
    2023-06-13
    144人看过
  • 河南省《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是怎样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各省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分院)、县(市、区)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现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23-05-05
    330人看过
  • 其他关于认定盗窃数额的法律规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窃的数额,按照下列方法认定:1、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
    2023-02-25
    282人看过
  • 上海高院关于犯罪数额认定规则的理解与适用
    我国刑法中存在大量数额犯,且数额种类不一,在一案具有多种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数额,这是我国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重要问题,亟待规范。为此,《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部分)》(以下简称《指南》)第三部分对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数额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总结、提炼,提出了5条规则。一、法定标准优先适用规则在一个案件中,作为客观要素的犯罪数额可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如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货值金额、虚开税款数额、实际抵扣税款数额、国家税款损失额、票面数额、共同犯罪数额、分赃数额或销赃数额等,那么,量刑时究竟以哪一数额为依据?《指南》第11条规定,取舍犯罪数额,应当首先考虑和查找有无相关法律、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例如,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以销售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在具体案件中,经常出现货值金额、销售金额和违法所得金额同时并存的情况,也可能出现伪劣产品尚
    2023-06-11
    479人看过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1)双方的
    2023-04-13
    66人看过
  • 广东省高院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
    1998年5月2日粤高法发[1998]11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法发19983号]下简称“规定”已于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发。该“规定”确定了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个量刑档次的数额起点标准,并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根据我省各地经济发展的情况,经研究,对我省执行“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我省执行上述三个数额的标准分三类地区、三个档次掌握:一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二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二二类地区是惠
    2023-06-11
    449人看过
换一批
#犯罪状态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罪数
    词条

    罪数是指一人所犯之罪的数量。确定罪数的标准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凡是行为人以两个以上的故意或过失,实施两个以上行为,具备两个以上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 更多>

    #罪数
    相关咨询
    • 海南省高院关于侵财罪数额认定的标准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3-20
      据《人民法院报》日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印发《关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提高了这四项侵财型犯罪的数额认定标准。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则分别以5000元、5万元和50万元为起点。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窃罪量刑标准数额认定的司法解释是怎样的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4-08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问题的规定,以下是怎样规定的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5-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 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
    •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4
      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根据2013年4月2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第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为数额巨大,对我市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13年第10次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届检察委员会第3次会议讨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的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辽宁在线咨询 2022-02-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9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19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26日起施行。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自然人或者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等使用的,属于挪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