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3 09:14:08 444 人看过

上诉人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22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7月,辛小燕起诉至原审法院称,其于2008年4月15日在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分店晨曦百货(东方店)以二折的优惠价格购买金大福牌钻戒、耳钉类贵金属镶嵌首饰。买回后在相关网站得知金大福首饰中的玉石制品获得中国名牌称号,但钻戒及耳钉未获该称号。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在出售时宣称所购商品是中国名牌且在商品的商标上标注了中国名牌的特殊标志,其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货款12154元,并赔偿一倍货款12154元。晨曦同盟管理公司辩称:公司销售的商品价签上没有标注中国名牌,因此不同意辛小燕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中国名牌产品标识只能使用在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相一致的产品规格、型号或品种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根据辛小燕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辛小燕在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处购买首饰,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金大福首饰玉石饰品为中国名牌产品,金大福镶钻石首饰并非玉石类产品,也非中国名牌产品。而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将中国名牌产品扩大使用在钻石首饰中,造成辛小燕对所购首饰获得的称号等方面产生错误的认识,使其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故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行为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因此,辛小燕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一倍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于2008年12月判决:一、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辛小燕货款一万二千一百五十四元,并赔偿一万二千一百五十四元。二、辛小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所购买的金大福牌AU750钻石情侣戒一对、PT950钻石戒指一只、AU750钻石耳饰一对退还给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审判决后,晨曦同盟管理公司以原审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上诉至本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辛小燕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15日,辛小燕到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府井晨曦分公司〔即晨曦百货(东方店)〕金大福专柜以二折优惠价购买了金大福牌PT950钻石戒指一只、AU750钻石男戒及AU750钻石女戒(情侣戒指)各一只、AU750钻石耳钉一对。各首饰上均配有相应价签,价签正面载明的内容为:品牌、外观、石重及价格,价签背面载明的内容为:相应鉴定证书编号。其中价签所显示的该四种商品的品牌均为金大福,价格分别为:31458元、15081元、6761元、7470元,经计算总价为60770元。在晨曦百货(东方店)的四张顾客联中均载明商品名称为:金大福优惠,载明的价格分别为:6292元、3016元、1352元、1494元,经计算总价为12154元。在各商品价签背面所标注的证书编号,与该商品鉴定证书中所显示的证书编号一致。

另查,在涉诉商品的价签正面均印有中国名牌产品的标识,而金大福获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的为其玉石饰品,钻石饰品并非玉石饰品范畴。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晨曦百货(东方店)顾客联、价签、鉴定证书、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本案中,晨曦百货(东方店)在其销售的金大福镶嵌钻石首饰中使用了中国名牌产品标识,而金大福相应商品并未取得中国名牌产品证书,故,经营者的行为构成对商品的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而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致使消费者所作出的选择并不能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此,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过错,致使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作出错误的选择,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不当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一倍。

虽然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在上诉过程中主张辛小燕所持有的钻戒、耳钉并非晨曦同盟管理公司所售,商品上的价签也非晨曦同盟管理公司所制。但从本案查明的事实情况分析,四张晨曦百货(东方店)的顾客联中载明商品名称均为金大福优惠,各自载明的价格分别为涉诉四件商品价签中所显示价格的20%(即二折价格),故此可以说明涉诉商品确为晨曦百货(东方店)以二折的优惠价格出售。对于价签真实性一节,因价签背面的证书编号与相应商品鉴定证书中所显示的证书编号相一致,且晨曦同盟管理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用以证明其主张。故此,对于晨曦同盟管理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408元,由北京晨曦同盟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31日 03:2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务利息相关文章
  • 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08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西安君威工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当日立案。该案与(2008)西铁执字第32号案系同一案件,双方当事人均系同一人,诉讼标的为同一标的,由于(2008)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分了两个阶段,所以申请人分了两次向我院申请执行。承办人将两案合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根据我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西铁民初字第39号民事调解书,于次日前往被执行人处向被执行人西安虹鼎混凝土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传票。该公司负责人马均利来后,其强调外面拖欠他们公司有3200余万元的债务,拖的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本来用于还债的钱由于没到位,所以无法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被执行人答应一旦有货款到账就履行。但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20万元后,就再不履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全面履行债务,承办人对其银行账户进
    2023-06-09
    187人看过
  • 香港有限公司(DATACRAFTCHINA/HONGKONGLIMITED)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慎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辉,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明福,四川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DATACRAFTCHINA/HONGKONGLIMITED)。法定代表人吴丽珠,董事。委托代理人马杰,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21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曾辉、被上诉人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5月17日,达科数据通讯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科公司)与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
    2023-06-09
    434人看过
  • A公司与B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2004年10月22日,原告A公司(需方)与被告二重设备备件公司(供方)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买卖转鼓式飞剪(含减速机)2套,2005年5月交1套,6月底交1套。被告在收到原告交付的货款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原告于2005年9月6日给被告发去书面通知解除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2005年11月24日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此案,B公司作为被告已经应诉,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作为被告应诉,在诉讼过程中B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和对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C市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C高民二终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该案的管辖法院为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天10月18日,C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判决。2006年5月31日D区人民法院受理由B公司作为原告的同一案件,并于2006年11月做出判决。二、处理意见本案是典型的重复立案。D区人民法院在C市第二
    2023-04-07
    376人看过
  • 合同纠纷处理规定: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划分?
    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来进行管辖,发生纠纷的时候应当根据被告人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哪些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卖合同(即购销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有《民法典》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19条“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实际履行
    2023-07-04
    106人看过
  • 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尹树宝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北京正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昌公司)与被告尹树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杨洪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昌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茂春,被告尹树宝及其委托代理人徐玉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昌公司诉称:2007年12月9日,正昌公司购买了尹树宝旧挖掘机一台用于河北省滦平县华强砂石厂使用。尹树宝承诺机器大修过,每小时可挖掘120-180方。当日,正昌公司与尹树宝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由正昌公司购买尹树宝旧挖掘机一台,尹树宝保障挖掘机设备实际工作使用6个月内的无偿提供维修,保障无偿提供已商定的挖掘机配件。但尹树宝未能有效履行协议,挖掘机一直未能使用至今,造成正昌公司4月至8月未能生产,经济损失1560000元。诉讼请求:1、判令尹树宝立即履行协议承诺,无偿提供良好的挖掘机配件和无偿提供挖掘机维修,达到正常使用六个月。2、判令尹树宝赔偿正昌公司4
    2023-04-23
    138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纠纷封公司财产吗
    有可能公司财产会被查封。合同的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成为合同的主体。当法人与其他主体签订的合同产生纠纷时,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有独立的财产。当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到给付财物,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时,符合条件的,公司的财产可能会被查封。因此买卖合同纠纷公司的财产不一定被查封。一、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有什么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有如下四点:1、主体资格不同,子公司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民事和商业主体资格,也不具有法人资格;2、称谓不同,分公司没有独立名称,子公司有独立名称;3、独立性不同,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法律意志独立,母公司不能直接命令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作为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的业务实施和资金调动完全受到公司的制约;4、财产关系不同,在财产关系结构上,虽然子公司有母公司的参与,但仍有自身的财产,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是公司财产不可分
    2023-03-07
    404人看过
  • 柯美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柯美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08)静民二(商)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欧雷诺精密五金(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雷诺公司)与上海柯美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美科公司)间长期存在业务关系。2007年6月28日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柯美科公司向欧雷诺公司购买铜电镀花洒4000套,单价人民币29.20元,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16,800元。合同文本中交货日期由2007年7月15日更改为2007年7月21日。付款日期经双方协商变更为货到柯美科公司处一个月付款。欧雷诺公司于2007年7月19日按合同金额向柯美科公司发货,柯美科公司未付款。现欧雷诺公司起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柯美科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116,800元,并判令柯美科公司支付从2007年11月14
    2023-06-08
    325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能否预先协商?
    以下为大家解答买卖合同纠纷的管辖可以约定吗这个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双方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则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若当事人同时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纠纷,哪些法院可以管辖首先,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
    2023-07-11
    339人看过
  • 辽宁X有限公司与S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受辽宁X有限公司的委托和C律师事务所的指定我担任其二审代理人,结合本案庭审及一审的卷宗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敬请采纳。一、关于被上诉人(S)的欠款数额问题自2007年5月至9月,上诉人(X)向被上诉人(S)供货共200830元,被上诉人收货后均向上诉人出具“欠据”,按照支付款项的交易习惯,被上诉人在支付货款后其出具的“欠据”原件就由被上诉人从上诉人处收回。一审中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出示的证据“发货清单及欠据”均无异议。二审中被上诉人对支付款项的交易习惯也予以认可,现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亲笔签名的6份“欠据”原件,“欠据”原件是证明被上诉人欠款的最直接有力的证据,能充分证实被上诉人所欠款项为6份欠条总额116556元。被上诉人主张偿还了2万元的银行汇款票据,只是证明其还过款,是还款方式的一种,并不能证明是偿还了上诉人主张的数额,与还款的时间也不发生关系,因为上诉人持有被上诉人签名的6份
    2023-06-13
    193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地在哪里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一)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一般规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作为一种典型合同,如果发生纠纷,理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该条规定确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与合同履行地法院均可取得案件的管辖权。另外,《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如果买卖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法院。(二)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范对于买卖合同的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民诉法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相当于我们现在所说的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一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
    2023-04-19
    91人看过
  • 海南信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基业房地产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业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0)海民初字第12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00年10月,基业公司诉至原审法院称,1998年9月7日,其与海南信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公司)签订承包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其以信泰公司销售部的形式承包销售信泰公司拥有合法出售权的文慧家园小区2#、3#楼;销售底价为7500元/平方米;在销售率达到40%至80%时,双方可按市场情况,经协商一致后对该底价作出调整。对于佣金,双方约定为已出售房屋底价全款的2%,超出底价部分双方按50%∶50%分成;低于底价部分,则由其全部承担。此外合同还约定,信泰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其佣金,除非其应领佣金累计达双方认可的90%总额,否则信泰公司不可扣留其佣金。但实际情况是,当其以高于底价的价格卖出了部分房屋
    2023-06-08
    457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纠纷(一)——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民一终字第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琥珀山庄。法定代表人:仰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芦生,男,汉族,1955年4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中市区红星路135号15幢302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默,北京市创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路91号汇鸿大厦15楼。法定代表人:马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同木,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倪明,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合肥华侨经济开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天长路70号。法定代表人:丁华荣,总经理。原审被告:合肥华华丰畜禽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合六路291号西郊井岗铺。法定代表人:崔建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华荣,男,汉族,1956年8
    2023-04-22
    407人看过
  • 刘XX与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案
    原告刘XX,男,汉族,1957年2月17日出生,北京XXXXXXX。委托代理人朱玉福,北京市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路29号。法定代表人崔XX,经理。原告刘XX与被告北京XXX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XX诉称,2007年3月6日至同年18日期间,被告单位采购部刘XX等人到原告处购买装修材料,共计发生货款计255855.5元。被告已付货款18000元,尚欠原告247855.5元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247855.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个人签收的供货单、欠条、收条及北京XXXX洗浴有限责任公司的支票,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凭样品买卖合同关系,故其起诉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五条第
    2023-06-09
    177人看过
  • 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归谁管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管辖地点有书面协议的,可以由协议地点管辖。但协议地点应当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且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买卖合同纠纷一般如何解决针对合同纠纷,解决问题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方式:1、协商解决;2、通过第三者调解解决;3、申请仲裁: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途径解决: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2023-07-25
    101人看过
换一批
#债务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务利息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以获得利息及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的行为。 而个人债务利息则是指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资金,债务人承诺在未来某一约定日期偿还这些资金及其约定利息的法律行为。... 更多>

    #债务利息
    相关咨询
    • 公司加盟没有商标买卖合同可以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3-12-10
      公司没有商标不能签加盟合同。公司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方可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没有商标不得进行商业特许经营。
    •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决办法,买卖合同纠纷有什么特点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10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是可以协商解决的,协商不成的依法诉讼解决。房产买卖合同纠纷,涉及当事人反悔的应对、定金返还、合同效力、房屋质量、面积误差、迟延交付(迟延支付)、担保贷款、登记备案、房屋权属证书办理等问题。如: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
    • 阿拉善盟买卖合同买卖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6-30
      1、按件收费收取 (1)无财产争议:6000元-20000元之间; (2)法律文书:600元-2000元之间; (3)律师见证:2000元-10000元之间; (4)代办公证:1500元-3000元之间。 2、民事案件收费 (1)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一审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一审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
    • 买卖合同纠纷会拘留吗买卖合同纠纷
      澳门在线咨询 2023-05-12
      买卖合同纠纷不会被拘留,由法院民事审判庭审判,但如果出现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者已经触犯了刑法,则会被拘留。 法律依据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的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可以起诉有限责任公司吗
      福建在线咨询 2021-11-22
      买卖合同约定可以起诉关联公司的,起诉时可以起诉关联公司。 如无约定,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只能起诉双方,不能起诉相关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