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全州县人民法院城关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全州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桂林某农贸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35万元,被告认可欠款事实,但以债务抵销抗辩,拒绝归还。最后法院判定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5万元。
法院为何作出此判决?
首先,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借款合同关系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而《农贸市场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的主体为原告、康某与被告,两个合同关系中的主体不完全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五百零六十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任何一方可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之规定。
其次,案外人康某对此抵销不予认可,只认可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最后,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判决虽然已认可原告应与康某一起承担《农贸市场开发项目合作协议书》的合同义务,但亦认定被告的交地义务还未完成,购地款没有进行最终结算,更未认定原告与康某尚欠被告土地款及金额的事实。
综上,被告提出债务抵销不成立,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35万元。
债务抵销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般来说,债务抵销分以下几步走:
一、审查债务是否都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这是债务抵销的首要问题。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债务是否合法、债务是否属于法定抵销的情形、有无约定债务抵销的情形;
二、主张债务抵销者必须履行通知对方的义务。虽然双方互负债务,但债务不会主动抵销,每一方都有主张抵销的权利。如果一方主张抵销债务,则必须通知对方,让对方知晓抵销的情况。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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