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老干部住院陪护规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3 09:30:07 430 人看过

离休老干部住院的陪护规定如下:

1、在离休干部看病难、住院难的地方和部门,要认真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2、离休干部因危重病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医院出具证明,本人所在单位批准,由所在单位按每天20元发给本人作陪护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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