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期限的商品房交易行为,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预售可以规范商品房预售市场,对开发商的预售条件和程序进行监督。此外,预售还可以为购房者提供未来拥有现房的机会,具有较强的公平性。
商品房预售是一种附期限的商品房交易行为,由购房者交付定金或预付款,在未来一定时间期限拥有现房的交易方式,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国家通过商品房预售干预对商品房预售市场进行规范,并对开发商的预售条件和程序进行监督,如要求开发商必须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等等;而且通过要求开发商向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对房屋预售许可合同进行备案的方式来监督合同的内容。
商品房预售条件有哪些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应符合下列条件:
(1)预售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商如果违反城市规划自建商品房并将其预售,真正受到损失的将会是善意购买人。
(4)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
(6)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承购人应当依法办理房产证,而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后,要在30日内完成登记手续。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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