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实际承运人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3 00:30:28 98 人看过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货物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即为除承运人之外的实际从事全部或部分货物运输之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对于其实际从事运输业务中由于其不可免责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与承运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一、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性质是什么

《汉堡规则》的立法者们认为,实际承运人就自己履行的运输部分直接对托运人等负责,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缔结合同的人,所以他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本公约的责任(成文法的责任)。即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是法定的,是不同于侵权和违约的特殊的责任类型。

(一)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违约责任。承运人与贷方的运输合同关系或者提单法律关系和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或租船合同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虽然实际承运人受承运人委托相当于在替承运人履行其与贷方之间运输合同的义务,但在合同关系角度上,实际承运人与贷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违约责任。

(二)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属于侵权责任。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应履行的义务内容来看,在适航、管货、不绕航这些义务方面,如果实际承运人违反这些义务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实际承运人的行为构成侵权。就实际承运人迟延交付来说,虽然没有给货物造成物理上的损害,但是却给货物造成经济价值上的损害,这同样也是侵犯了贷方财产权利的行为。但是侵权损害赔偿中遵循全部赔偿的原则,侵权行为人赔偿以侵权行为人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而实际承运人却同承运人一样享有责任限制及若干责任豁免的权利。因此实际承运人向贷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就不属于侵权责任。

二、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无单放货承担连带责任

(一)实际承运人的交付责任是海商法研究的薄弱环节,实际承运人对提单持有人的责任应限于《海商法》第四章第二节中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责任:包括对货物的灭失、损害或者迟延交付负责,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管理货物、禁止不合理绕航等法定责任,而不包括与运输本身没有直接联系的涉及运输单证的签发、货物的正确交付等与船舶商业营运有关的内容。我们不能错误理解为:凡是海商法第4章所规定的有关承运人货物运输合同下的所有责任均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假如这样理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就没有区别了,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自由将受到巨大的限制,这并不是立法的本意。

1、在法定责任层面,正确交付货物属于《海商法》第四章承运人的法定责任,符合《海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均负有向自己所签发提单的持有人正确交货的义务;

2、在合同相对性层面,承运人及实际承运人交付义务对应的权利主体可能不同,各自对其提单持有者负有交付义务,而持有实际承运人提单的往往就是承运人。因此,并非承运人正确交付货物的责任不适用于实际承运人,只是两者交付义务针对的对象可能不同。实际承运人只要向持有其正本提单的人(包括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等)完成了正确交付,即可免除其此项责任。在一种情况下,实际承运人将货交给承运人掌管控制后就完成了运输任务,至于承运人将货交给谁与他无关,承运人交货的法律后果也与他无关。另一种情况下,承运人指示实际承运人交货给收货人货提单持有人,实际承运人完成了凭单交货的义务,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不会产生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

(二)但是,如果实际承运人是按照承运人的错误指示来交货的,或者未按承运人的指示来交付货物,或错交、拒交,在这些情况下就产生了实际承运人在交货这一环节上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1、实际承运人在目的港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其有无过错,是否应承运人的要求所为,承运人都应依据自己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货运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实际承运人的过错实际造成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的损失,也应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并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如果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共同实施无单放货,两者显然也将承担连带责任。

2、实际承运人未收回其向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海洋提单”)而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应向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如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应承运人的要求或经承运人同意后所为,应认定构成“违法阻却”,即实际承运人的放货行为不再具有违法性,其不应向承运人或托运人承担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8日 15: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侵权行为相关文章
  • 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负连带赔偿责任案例分析
    第一百二十三条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案例:王某等20名旅客诉上海永合船务公司等行李损失赔偿案1998年7月初,上海某旅行社与上海永合船务公司签订旅客运输合同,约定由上海永合船务公司将150人的旅行团从上海运至目的港日本神户。合同签订后,上海永合船务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金安船务有限公司签订旅客运输合同。7月7日,旅行团登上了金安船务有限公司所属的金安轮。上船前,多数旅客办理了行李托运。金安轮抵达日本后,在提取行李时,有15名旅客发现行李因长时间的水泡而严重受损,经检查系行李舱密封不好,在航行途中因遇大浪进水所致。另有5名旅客未能提到托运行李,经核实,该5名旅客的托运行李在起运港未装上船,经与起运港联系,在起运港未找到该5名旅客托运的行李,最后确认系在起运港装货过程中丢失。7月16日,旅客与船方共同商定确认,受海水浸泡的15名的旅客行李损失共
    2023-07-02
    242人看过
  • 法定继承人的实际继承顺序是什么
    法定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名为养孙子女的养子女、代位继承人、胎儿;第二顺位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一、第一继承人第二继承人人格介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此外,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代位继承人、胎儿也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上面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二、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是什么遗嘱继承人的范围有:1、配偶、子女、父母;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4、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2023-04-07
    293人看过
  • 承运人赔付后能否向实际侵权人追偿
    一、承运人赔付后能否向实际侵权人追偿(一)承运人对实际侵权人行为负责,实质上为一种违约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负有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以及妥善谨慎装载照料货物等义务。承运人违反上述义务,造成货物灭失损坏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就此而言,承运人对货损承担的是过失责任。但应予注意的是,承运人自己对货损虽无过失,有时也要按作为合同相对人的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要求首先承担货损责任。因为,依据《海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后款,承运人对其责任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应负赔偿责任;依据《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全部运输负责,包括对实际侵权人的行为或实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行为负责。即使承运人自己对货损没有过错,亦同。这时,虽然实际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所负的为过错责任,但有直接过错的只是实际侵权人,承运人对货损的发生并无直接过错,承运人系对他人的
    2023-04-30
    306人看过
  • 可以单独对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吗
    一、可以单独对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吗1、托运人对实际承运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实际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提起的诉讼,可以分别对实际承运人或者缔约承运人提起,也可以同时对实际承运人和缔约承运人提起;被提起诉讼的承运人有权要求另一承运人参加应诉。二、保险货物运输损害赔偿为补偿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之前或同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货物运输保险。该保险的责任范围主要有:1、保险货物因飞机事故造成的损失;2、保险货物遭受不可抗力如火灾,爆炸,地震,洪水,冰雹等袭击而产生的损失;3、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所引起的损伤或包装破裂散失;4、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容器损坏,液
    2023-04-26
    102人看过
  • 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包含有哪些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的规定的行为。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付而灭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除依照本章规定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由于承运人的过失,致使货物因迟延交
    2023-03-14
    129人看过
  • 浅论实际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责任(上)
    近年来,海上运输实务中无提单正本交货的现象日趋增多,引起的纠纷屡见不鲜。正确区分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经常既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又是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既关系到货主向谁提出索赔的问题,也涉及到各关系方的责任承担问题。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正本提单合法持有人有权选择诉因。关键词:实际承运人;无单放货;连带责任前言提单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收货人据以提取货物的凭证,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也是一项被普遍接受的国际航运惯例和基本原则。然而,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船舶已到港,而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结汇手续的提单还未到达收货人手中的情况。若等待提单到达、严格凭单放货,就会造成货物堵港,也会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一、实际承运人的概念(一)实际承运人的概念及识别1.实际承运人及承运人的概念承运人,按照《海商法》第42条的规定,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海
    2023-06-12
    15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损害赔偿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知识产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发生后,在侵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就产生了特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 更多>

    #侵权行为
    相关咨询
    • 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4
      hiphotos,但运输合同可以再增加承运人的其他义务,否则该条款无效,或者其他合理绕航,适用于实际承运人。两种情况下不适用责任限制。航线的选择事关运输安全,能够安全收受、运输。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的,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的责任被称为“不完全的过失责任制”、船员疏于瞭望,指在采取船舶移动措施时判断错误导致损失。如果经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不能增加、管货,为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
    • 根据合同法实际承运人需要承担怎么责任?
      新疆在线咨询 2023-10-26
      实际承运人对自己实际履行的运输负责,若是由于实际承运人的原因,导致托运人遭受了损失,那么实际承运人,需要与承运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若是能够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损失发生,则无需担责。
    •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14
      实际承运人的责任主要是对其实际履行的运送任务负责,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均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在此项责任限度内负连带责任。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旅客或者货物运送或者部分运送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送的其他人。
    • 承包人对实际施工人有什么责任?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7-15
      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通常涉及工程转包、分包的情况,实际施工人并非案涉工程合法的总包方或者承包方,但又实际付出了劳动,应当取得相应的对价。虽然实际施工人没有签订合法的建设工程合同,但是其权利义务应当加以规范,具体内容主要是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如何认定、计算和保障的问题。司法实践中,无论实际施工人所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在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后或者工程投入使用后,可以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其合同权利价值是
    • 实际出资人在法律上是承担什么责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2-31
      一、对外部,法律责任由显名股东承担;在内部,有以下法律责任: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3、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4、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的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