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若干问题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13:47 470 人看过

[摘要]民法典是否应当将承包经营权确认为一种物权,是目前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物权化,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能够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还可以更有效地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关于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方式值得深入探讨。需要指出的是,承包经营合同也应受民法典的调整。[关键词]民法典、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和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承包经营的权利。由于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土地的基本经营制度监于多年来我国民事立法单纯依靠债权制度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对承包经营权人提供充分的补救,因而在我国物权立法中确认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俱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一、关于承包经营权物权化的必要性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在学术界存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债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由合同确立的,承包经营本质上是一种联产承包合同关系,它仅仅发生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因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基于联产承包合同取得的农地使用权(即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债权性质[1],尤其是从土地转包来看承包人取得的权利都是短期性的,承包人也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2].也有人认为,债权说有利于对承包土地的调整。特别是在政策变化的情况下,改变承包合同的内容甚至土地的用途时必须使承包关系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如果将承包关系变成物权关系就会过于僵硬。物权说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的权利产性质上只是对物的支配权。在物权说中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席一种观点是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采用农地使用权来概括这一权利,此种观点认为“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表示在农用土地为农用目的而设立的用益物权的恰当用语。因为承包经营权是债法的范畴启的词语意义与所表示权利的内涵外延不相称,不能与农村中的土地使用权和企业的承包经营权以及债法意义上的农地承包经营权相区别。而且承包经营权与联产承包经营合同相联系,实际上不是一个独立的用益物权。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为“农地使用权”[3].第二种观点认为应把农林牧渔生产经营的土地使用权统称为农用权“[4],并包括现行法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四荒“土地使用权[5].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当借鉴罗马法永佃权制度所具有的物权性、永佃权人享有权利的充分性以及永佃权存续期限的永久性等优点,将承包经营权改为永佃权[6].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当采用耕作权概念,因耕作或种植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7].我认为,不管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名称上如何称谓,我国当前的物权立法,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的课题乃是民法典是否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为一种物权。我认为立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物权化淇原因在于:第一,物权化要求对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民法典做出明确规定,不能由发包人随意确定入而有利于保护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按照民法典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示方法都应当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合同任意设定。物权是一种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点有强烈的排他性,直接关系到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因此不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方法自由创设物权。如果民法典要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首先要在民法典中具体列举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内容,包括承包人享有的继承权、赠与权、转让权、设定抵押的权利等,并严格禁止发包方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加以剥夺。在民法典中,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十分重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中的不稳定性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由于集体组织仍然带有一定程度的行政性的特点,因此合同的内容不能完全反映农民的要求,而且合同的内容也很不规范,造成现实中约定的内容不明确,为此而发生的争议也不少,且也不利于承包关系的稳定。尤其是因为合同的约定大都给予发包人较大的自由,如调整承包土地解除合同的权利等,这些都不利于对承包经营者的保护。当然这并不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法定化以后就不能对土地进行调整,但调整的事由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通过承包经营权内容的法定化,才有利于切实稳定土地承包经营关系。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由民法典明确规定以后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提留税费损害农民利益,否则农民有权予以拒绝。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6日 19:37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文章
  • 犯罪过失若干问题的探讨
    内容提要:犯罪过失理论处于不断的研究和发展中,犯罪过失不再认为是纯粹的心理事实而是主客观两层面的结合的构造。注意义务和结果避免义务、犯罪过失的构造、以及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过失理论中是很重要的问题。注意义务不能包括结果避免义务,两者是并列的关系,而对此两种义务的违反,是过失的客观面的内容,也便是犯罪过失违法性的内容,对违法性的认识及认识的可能性,是从客观到主观的结合,作为构成要件过失和责任过失的认识因素之一。关键词:犯罪过失注意义务结果避免义务构造违法性认识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过失的认识,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进步而发展。无论中外,现在都主张犯罪过失不仅仅是一种心理事实,而有更加丰富的内容。国外刑法理论原先一向认为过失是责任要素,但晚近又有学者主张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上,都要考虑过失,承认过失作为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主观要素①,从而也在理论和判例上成为一种有力的主张。新中国刑法在1950年拟出的《中华人
    2023-06-01
    141人看过
  • 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探讨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保证人的资格、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都未作规定。因此,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作了大量补充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作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解释,这些规定对于正确掌握和运用取保候审,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无疑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修改后的取保候审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制度的正确实施。本文试就这些问题提出探讨,以求指正。一、取保候审的保证效力过低,需要进一步强化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保证人和交纳保证
    2023-06-11
    61人看过
  • 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
    【摘要】空。【关键词】强制拆迁;执法主体;裁决;行政法律关系。【全文】强制拆迁若干问题探讨冯其江强制拆迁,也称强行拆除。一般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不成协议,而由有关部门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强行予以拆除的执法行为。一、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推给法院执行,还会影响、分散人民法院自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
    2023-04-22
    132人看过
  • 农村承包土地的继承问题
    农村承包土地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承包土地补贴政策的基本含义对于土地本身的价格方面,由于各地情况均不同,价格没有进行统一标准,所以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而承包土地所能获得的国家补助其实关键在于承包的土地上面种植上面养殖什么以及针对种养殖所需要的农机农资等方面的补贴。根据国家相关的补贴政策,主要有两类补贴最适合承包土地经营户申领:其良种补贴。良种补贴坚持政策公开、全面覆盖、直补到户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水稻每亩15元,小麦、玉米、花生等每亩10元。补贴涵盖全县所有种植水稻和玉米、小麦、花生等种植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
    2023-07-05
    200人看过
  • 探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有效性
    承包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1、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2、农村土地的范围:农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使用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3、家庭承包经营:(1)发包方权利:发包的权利、监督的权力、处理的权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2)发包方的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2023-07-07
    419人看过
  • 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季大与季小兄弟二人,成年后各自立户,季大一直未婚。季大从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耕地若干。关于季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B.如季大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未经变更登记不发生转让的效力C.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土地承包经营权D.如季大死亡,则季小可以继承该耕地上未收割的农作物【答案】AD【考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解析】选项A正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选项B错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2023-06-12
    233人看过
  • 企业重组中的若干问题探讨
    一、企业重组核心的提出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施蒂格勒曾说;世界上著名的大企业、大集团几乎没有哪家不是在某种程度上以某种方式,通过兼并、收购等资本运营手段而发展起来的,同时几乎也没有哪家是完全通过内部积累发展起来的。目前中国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都希望通过重组盘活存量资产、同时增量投人出更趋合理;实现经济结构根本性调整,从而使经济发展进入良性循环。企业重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以并购方式实现重组最为普遍(兼并与收购有区别,但又往往同时进行)。近几年来,全球的企业并购活动十分激烈,尤其是经济发达国家,企业重组并购浪潮一浪高过一浪。中国也不例外,自80年代初,河北省保定锅炉厂以承担42万元债务形式兼并了连年亏损,濒临倒闭的保定市风机厂,开创了中国企业兼并之先河、随后全国企业并购活动形成一股浪潮,十年间全国有近万家企业被兼并。企业重组并购在国内外已成为迅速积聚资本、扩张经济实力,占领国际市
    2023-06-05
    171人看过
  • 罚金刑适用的若干问题探讨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它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虽然适用罚金刑的范围不断扩大,但由于受历史形成的重刑主义、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广大司法人员对罚金的适用并没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以至重刑轻判,轻刑重判,滥用罚金刑的现象时有发生。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贯彻执行罚金刑,本文拟就罚金刑作初步的探讨。一、罚金刑适用的必要性罚金刑作为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方法,具有悠久的历史,奉律中对轻微罪适用的强制缴纳一定财物的刑罚种类赀,相当于现行刑法的罚金刑,其是用经济制裁来惩治官吏的一般失职行为和普通百姓的违法行为的独立刑种。近代,罚金刑更是在资本主义国家被广泛采用,并不断发展完善,成为与自由刑地位相当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80年代制定旧刑法典时虽规定了罚金刑,但只有20个条文涉及,适用的范围相当狭窄。那时罚金刑适用较少主要与当时的社会
    2023-06-11
    232人看过
  • 《公证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自发布以来已实行了23年,其中许多内容已经明显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公证法出台日渐高涨,而且已经被列入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笔者曾有幸参加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司法部组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送审稿)的立法研讨会,有机会参与研讨《公证法》立法的一些重大问题,而对这些重大问题的正确的把握是建构先进的、适合本国国情的公证法律制度的前提,本文试图就这些重大的基础问题发表看法,以期推动我国公证立法的完善。一、公证的性质与作用公证的性质是设置公证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它从整体上决定着公证制度的建构。从世界的发展潮流看,各国大多倾向于将公证看作提供社会公信力的活动,公证的公权性正在淡化或逐渐消失。而我国一般认为公证是一种国家证明活动,公证权是国家证明权,公证机构是依照国家授权履行国家公证职能的机构。从公证的起源看,公证人源于犹太、埃及、希腊等地的法院
    2023-04-24
    409人看过
  • 土地确权问题的探讨
    法律综合知识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为什么要对地块分布图、调查信息公示表等内容进行公示?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此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即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块分布图和调查信息公示表由调查员根据权属调查结果编制,直观真实地反应了承包地块的空间位置、四至、面积、权属、编码等信息,农户通过公示,查找自己所承包地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并对异议进行勘误修正,是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可缺少的一部分。通过公示,农户不仅能从图上直接辨清自己地块的相关信息,而且还能看到相邻地块以及整个村组的地块信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监督作用。2.农村土地承
    2023-11-29
    141人看过
  • 对租赁准则若干问题探讨
    2006年2月25日,财务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印发等38项具体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这批具体准则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通知》还指出,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反馈。通过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租赁》的学习,笔者认为该准则中的部分内容仍值得商榷。一、关于融资租赁的定义《准则》第五条指出,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笔者认为,定义中所说的全部二字的使用有明显的不妥之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四条之(一)将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作为销售商品收入的必备条件之一。一般而言,商品销售要比资产租赁在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上程度更甚,但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也仅使用了主要二字,而非全部,何况是资产租赁呢?因此,笔者建议将全部换成大部
    2023-06-04
    339人看过
  • 非法行医罪若干问题探讨
    非法行医罪是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的罪名。增设该罪对于遏制非法行医、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刑法第336条第1款立法用语不准确,又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作进一步的诠释,以至于在实践中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认识模糊,只有发生就诊人死亡的恶性案件,非法行医者才受到刑事追究,刑法设立该罪应发挥的功能没有得到彻底彰显。笔者结合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形,就非法行医罪在认定上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探讨意见。一、关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的认定“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和实务界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执业医师资格。[1]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取得的医生执业证书。[2]还有学者认为“医生执业资格”是指取得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医生是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在我国医生队伍里除执业医师外,尚有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医生执业
    2023-06-03
    132人看过
  • 带薪年休假若干问题探讨
    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一项重要的权利,属于劳动基准法调整的内容。我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带薪年休假都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一则真实的案件为例,探讨辞职员工的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补偿及对应休未休年休假补偿约定的效力问题,并提出了完善劳动基准法的建议。【关键词】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高级管理人员;劳动基准法【正文】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都对其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仍不够完善,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下面我们以一则带薪年休假案例为例来对相关问题做初步的探讨。黄先生于2006年7月进入某外资企业工作,担任人事总监一职,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基本工资为23000元人民币。2008年12月8日,黄先生因个人原
    2022-10-27
    138人看过
  • 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法么,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的条件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法么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合法。土地经营权转包是承包方自主决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或者无偿地转移给其他农户的行为。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土地转包应及时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二、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的条件农村土地经营权转包的条件有:1.转让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这是基础条件。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则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2.经发包人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人同意,这是必要的。要知道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意味着承包人失去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就失去了在农村的生活保障。所以基于这一点考虑,承包人在转让土地经营权时,经发包人同意是必要的。并对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转让,发包人都应当准许。3.受让方必须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如果受让方是从事工业、商业等生产经营的人,那么即使承包人想要转让也是
    2023-06-18
    168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 更多>

    • 农村妇女如何解决承包土地经营权的问题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8
      国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这个大正方针是不能随便破坏的,特殊情况可以适用法律原则、精神来弥补这个政策的不足..。
    • 海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规定是什么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16
      甲方采用以下第_________种方式将其承包经营的土地流转给乙方经营。 1.转包2.出租3.互换4.转让5.入股 乙方不得改变流转土地用途,用于非农生产,合同双方约定_______________
    • 农村承包的土地算不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8-17
      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是从5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按条例划到农户的,在土地管理法中有定义。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而你所说的几种土地都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 在农村承包了土地,何为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7-05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2017年10月18日,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1
    • 土地承包经营权非农村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8-10
      可以流转给本村民小组以外的人,但要符后两个条件,一是流转时要取得发包方的同意,二是公示期内无人提出优先权主张或未经书面公示,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符合这两个条件的流转合同有效,否则,在引起流转纠纷后,提起仲裁或民诉过程中其签订的流转合同可能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