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决定,此决定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此次决定对申请强制执行方面作了许多修改和增加完善,这对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个很有效的措施,但同时对一些强制执行的历史法律空缺还是未能完善,现结合笔者在申请(被申请)强制执行方面多年来的办案实践经验,谈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和不足,供大家探讨。
1.申请执行管辖法院的增加
第二百零七条改为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上述新规定,当事人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其他有利于申请执行的情况,有选择的向某管辖法院申请执行,这既避免了法院之间委托执行的时间和财力的浪费,又有利与申请人根据其或被申请人不同的实际情况而向不同的法院申请执行。
2.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移执行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原相关规定,法院承办执行案件的时间为6个月,满6个月后,未执行的法院一般会以被申请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止执行,这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权利。新规定的出台使得申请人如认为承办法院超过6个月还是未执行的,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避免了承办法院的地方保护主义或不尽职的执行行为。
3.申请执行期间的延长
第二百一十九条改为第二百一十五条,修改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原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根据双方主体是否为个人而分别规定为12个月和6个月。这样的区别对待也是无实际根据的。笔者曾代理过一些申请执行或恢复执行案件,好多案件因原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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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过短而超过期限,使得原诉讼变得不仅毫无用处而且失去进一步诉讼的可能性。
新规定将申请执行的期间加长为二年,使得判决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充足的时间协商处理如何履行判决问题,不必因担心超过申请执行期间而患得患失,这一方面大大减轻了申请人的压力和限制,同时使得一部分案件可通过双方协商而解决,可大大减轻法院执行工作量。
4.当被执行不能履行判决的法定义务时的法定举证责任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七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此增加的新规定加重了被申请人“无偿还能力”的“举证责任”,使得对一些被申请人企图以“要钱没有,要明一条”的无赖作风逃避强制执行失去了市场。
5.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的限制办法
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一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此新规定将原先一些法院定期在报纸上公告一些拒不履行判决的单位和个人的做法予以了法律化,特别是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的办法使得一些企图卷宽款外逃的被执行人只能“望洋兴叹”,征信系统记录也给企图逃避执行的人很大的警示!
(1)法院受理后6个月不采取执行措施的,你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提级执行。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203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2)在没有到6个月之前:只能是多催问一下法官,也可以找法院院长反映。
2、关于逾期不执行的利息:应是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判决中没有确定履行期限,应是从判决生效之日),向你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稍息。
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3、关于双倍罚息:如果你的执行申请中没有写上,应当向执行法官申请增加请求。
二、关于民事纠纷的强制执行
关于民事纠纷强制执行的解答:一、执行期限
1、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
2、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3、如超过六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二、执行方式针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三、执行监督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人员的具体执行不当或有错误的,有权向该执行人员所在的人民法院反映,人民法院应及时处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对执行人员在案件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人民法院的纪检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控告。
三、关于强制执行的费用
1、申请执行无需预先缴纳申请执行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费。缴费标准:执行金额或价额在1万元以下的,每件交纳50元;一万元至50万元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五交纳;50万元以上的,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千分之一再加2000元交纳;
2、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收取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如交通、住宿等费用。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是如何计算
根据从今年4月1日生效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现在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再需要向人民法院交纳申请费了,而是由人民法院在执行中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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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关于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执行程序西藏在线咨询 2024-11-08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我方已委托以下人员为我方申请强制执行程序的代理人: (1)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手机: (2)姓名:工作单位: 职务:手机: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参与执行程序,代为协助法院执行,代为调解或执行和解代为收发相关的法律文书。 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由委托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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