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张某进入上海A公司工作至2009年1月,在2007年8月至2009年1月期间,A公司均以上海市历年在职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基数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均低于其实际工资。2009年3月26日张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A公司补缴社会保险费差额,共计2250元。劳动仲裁裁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用人单位不服,欲起诉,但被劳动仲裁告知该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A公司如果想起诉必须先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A公司遂依法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仲裁的裁决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委的裁决并无不妥,依法驳回A公司要求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案例解析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2008年5月1日《调解仲裁法》颁布施行后,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部分案件一裁终局的处理机制。部分劳动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后当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终局性。这是对原有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进行的一个很大的改进,可以有效提高案件的处理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两类案件。第一类案件,指的是具有货币给付性质的争议,并且属于小额争议。对此,一般是以当事人申请仲裁时各项请求的总金额为标准来确定该申请是否属于一裁终局的事项。同时最低工资标准发生调整时,据以确定仲裁程序的申请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进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要以新标准确定裁决效力。第二类案件,指的是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产生的纠纷。除此以外,其他的劳动争议仍然要实行一裁两审。
双方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处理
劳动者如果对上述两类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仲裁裁决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这里的法定情形共有有六类,主要包括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等情形。
简单地讲,《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裁终局,实质上只是对用人单位的一裁终局,劳动者仍然享有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正如本案,张某请求的金额2250元明显少于十二个月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的金额(960×12=11520元),属于一裁终局的适用范围,因此,如果张某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A公司不服,则需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二中院如果撤销了仲裁裁决,这时不仅仅A公司可以依法起诉,张某也可以在法定时间内起诉,这等于又给了劳动者一次起诉权,充分体现了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原则。邹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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