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措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5:25:03 363 人看过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一般来讲,对证人可以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或者录音、录像;对书证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的保全方法;对物证可以进行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绘图、拍照、录像或者保存原物。如果被保存的原物是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可以在制作笔录后予以变卖。但是,人民法院不论采取何种措施保全证据,都应当达到客观、真实地反映仲裁案件事实的目的,保存证据的证明力。

我国仲裁中证据保全的执行法院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然后由受案仲裁委员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交。这里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仲裁当事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二是仲裁委员会无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对国内仲裁案件证据保全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1条之规定,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对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申请作出裁定,并予以执行,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对涉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仲裁法》第四十六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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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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