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12-02 23:27:58 30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制定封场措施,编制关闭或封场污染防治方案。b)经营单位已经对相关设备、残留各类废物进行了科学的、完善的处理,已符合国家及广东省对拟退役关闭设施、场所制定的相关规定。c)退役或关闭后仍需继续进行污染物处理的,应具备相应的监测、处理方案并落实资金来源。2)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经营者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消除污染。

二、办理材料

信息真实有效。

数据真实有效。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信息真实有效。

信息真实有效。

信息真实有效。

信息真实有效。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清远市网上办事大厅连山分厅(http://www.gdls.gov.cn:8088/web/servicehall/home.ptl

)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出具电子版《预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获取办理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县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4.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环保部门将采取投诉举报的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监督检查,被许可人应根据实施机关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经办人组织审查--科领导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出具审核意见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出具《特殊审查期限告知书》,组织专家评审和实地核查特殊审查,作出审查结论;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出具《拟退役或关闭固体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核准》;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清远市连山县国土资源大厦

五、办理时限

1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2016年)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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