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认定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5-14 09:54:00 100 人看过

界定企业无法提供良好工作环境之含义在于:

劳动者投入工作之时,企业并未付诸任何必要的主观条件及客观条件以确保其工作顺利展开。

其中,主观条件则包含了劳动者赖以为生、保持与提升劳动生产力所需的各种物资条件,换言之,即是生活资料;而客观条件则侧重于保障劳动者高效完成其工作任务所必需的物资福利条件,亦即生产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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