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没有资格收费。业主委员会是非政府组织,无权收费。收费必须向当地物价局收取“收费许可证”。申请《收费许可证》,业主委员会不能提供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银行账号、收费资格证明等,收费标准也由物价局核定确定。业主委员会收取的费用是任意的,业主有权拒付。如果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有党员,可以向纪委或当地市长办公室、物价局举报,维护业主权益。
某小区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范例)
第一条根据我国宪法、选举法和有关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发布的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主持。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要成立筹备组,在房产管理局、小区办公室和小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筹办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实行住宅房屋每1单元1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1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1产权证1票;使用人代表每人拥有1票。
第四条每一投票人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7人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必须是热爱公益事业,道德品质好,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
第七条1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可以推荐提名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其中主任候选人的推荐,必须有20名以上的产权人或产权人代表、使用人联名。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告方式选举产生,不经公告,选举无效。公告内容包括投票日期、投票地点、候选人名单和当选名单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每人可以提出1名监票人。
第十条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应当公告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同时应当在投票日期前的1个月内将候选人名单和本办法送达全体产权人。
第十一条送达方式采取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直接送达的,由上一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两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业主手中,并办理送达手续;邮寄送达的,须留存挂号存根。
第十二条投票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产权人。
第十三条投票结束后,采取公开验票方式,在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的监督下开箱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对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并由监票人在选举结果统计表上签字。
第十四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小区产权人数和使用人数有效。
第十五条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有效。
第十六条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为当选。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50%以上的候选人超过应选名额的,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七条获得参加投票的票数不足50%以上的候选人不足7人的,应当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候选人的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受产权人的监督,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有权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第十九条产权人和产权人代表和使用人2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并要说明理由。被提名罢免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第二十条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业主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当选的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委员会主任的主持下,讨论通过《关于组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申请》。
第二十二条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持相关的文件到小区所在地的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办理报批手续。小区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受理对业主委员会选举的申诉,并有权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后,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向全体产权人公告业主委员会的当选名单。上届业主委员会或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的工作职责终止,宣布解散。
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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