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仅13岁的小帅骑自行车过马路时与公交车相撞造成九级伤残。因小帅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控制通行,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帅负主要责任。因需巨额的后续治疗及整容费用,小帅将公交车司机、公交车所属公司及公交车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5万余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原告获得19万余元赔偿。
小帅的父母诉称,2009年9月28日17时18分,在海淀区志新西路二里庄南口,张先生驾驶公交公司所有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大型铰接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小帅驾驶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大型铰接客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左侧相接触,造成小帅受伤,两车损坏。因小帅驾驶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控制通行,张先生驾车行驶未确保安全,故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帅负主要责任,张先生负次要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公交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小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5万余元。
张先生辩称,他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他是为公交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认可张先生的职务行为,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公司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张先生所驾车辆投保交强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公司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并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履行了部分义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虽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帅负主要责任,公交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但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在道路运行中处于优势地位,享受高速运输工具的行为人应该对因此而产生的危害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帅11万余元,对于小帅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公交车所属公司按照50%的比例赔偿8万余元
一、电动车送快递发生事故,快递公司需担责
海淀区法院民事审判第六庭法官游某某告诉记者,近年来,我国快递业迅猛发展,快递企业数量大幅增加,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同时,因快递用车所引发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增多,尤其是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在事故发生后经常出现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向快递公司瞒报事故、拒绝应诉、责任主体难以确定或赔偿能力不足等情形。
2013年12月17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毛纺路潘中恒医院南侧,某快递公司的员工葛先生驾驶电动三轮车送货时,与魏先生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魏先生受伤。经交通队认定,葛先生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葛先生是在驾驶电动三轮车为快递公司送货途中发生的事故,属于为快递公司履行职务行为,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关于公众责任险的保险理赔问题,快递公司可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据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公司另行解决。
游某某建议,快递公司应规范对员工及快递用车的管理,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投保一定额度的公众责任险,并通过保险机制分担赔偿风险。事故中的受害方在与快递车发生事故后,对快递车的外观标识、快递员的制服或工作证件等拍照取证,以便法院在诉讼中准确查证责任主体,使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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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的保险内容是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车辆或者人员的损失。凡是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无论是否有责任,都是交强险赔偿范围。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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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与公交车相撞谁赔偿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07答:本案存在三个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属于合同关系;甲乙与公交车之间属于侵权法律关系;甲乙之间存在侵权法律关系; 因此,对甲而言,在两车相撞的侵权法律关系中,不承担责任;甲的损失依照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向公交公司主张;也可通过保险公司得到救济。 对乙而言,可以在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认选。选择向甲主张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后,就不能向公交公司主张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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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行车与小车相撞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6-26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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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骑摩托车与骑农用车相撞谁负责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12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单位不主动认定,本人可以去局申请和单位就、费用有纠纷,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的;(五)因工外出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