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有三种学说.
第一种是共同失说,即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共同过失,即疏于注意义务的过失。不仅要求各行为人都有过失,而且要求各行为人过失内容相一致,以构成共同过失。
第二种是过错与严格责任混合说,该学说认为,共同危险行为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没有共同过错,但实际致害人对其实际致害行为具有过错,并未实际致害的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对损害的后果并无过错,让其承担责任实际上上一种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其立法目的在于充分保护受害人。
第三种是共同危险行为责任基础是在于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和危险行为的关联性。该学说认为,法律对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推定各危险行为人与受害人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从而要求危险行为人全体对受害人负赔偿责任。危险行为的关联性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
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既包括过失,也包括一方故意他方过失和双方均有故意的情况,因此,将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界定为共同过失不全面。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致害人与非致害人的主观方面没有意思联络,而认为其有共同过失,容易与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过错相混淆,而引起歧义;过错与严格责任混合说,否定实际致害人有过错的观点是错误的,如上述。同时,共危险行为承担责任的基础是过错与严格责任并存地观点也是不正确的.第三种观点实际否定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是过错误责任的最基本原理,得出无辜的受害人与无辜的被告人利益的取舍法律推定及危险行为的关联性的客观事实。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基础是过错,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但不是共同过错,而是相同过失,危险行为的共同是责任基础的补充这样既坚持了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原理,又充分体现了共同危险行为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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