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6 22:02:14 206 人看过

一、房屋征收补偿程序

1.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估价机构,并发布选择评估机构公告;

2.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估价机构;

3.协商不成的,由多数被征收人决定估价机构,也可以采取投票、抽签、摇号等随机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二、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10个工作日)

1.估价机构选派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师进行实地查勘;

2.依法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

三、申请复核评估及鉴定

1.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估价机构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3.当事人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核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4.当事人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专家名单库中选取3人以上单数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估价报告进行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四、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核算征收房屋补偿费等;

2.协商搬迁期限、过渡期限等具体补偿与安置事项;

3.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五、先补偿后搬迁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完成对被征收人的补偿事项;

2.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事项,并及时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交付被征收房屋。

六、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1.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或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单位,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规定,对建筑物实施拆除;

2.施工单位采取围挡作业等安全措施,对建筑物进行拆除,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建筑物拆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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