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有什么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7 14:43:10 494 人看过

先予执行和诉讼财产保全不同,主要表现在:

1.客体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客体只能是财产;先予执行的客体即包括财产,也包括行为。

2.手段不同。财产诉讼保全的手段主要是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先予执行的手段主要是划拨、扣留、提取财产,强制被申请人作出或停止某种行为。

3.目的不同。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限制财产转移;处分先予执行的目的是在判决前部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

二、先于执行的概念

先于执行: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向申请一方当事人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或者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付诸执行的一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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